房产抵押,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律师补充:
依抵押权理论,只有抵押人有处分权的可依法流通且具有独立交换价值的财产,方可成为抵押权客体。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以下两类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1)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所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类抵押权客体比较宽泛,其所指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划拨等各种国有土地使用权。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该类土地使用权在无地上房屋或地上房屋未建成时可单独成为抵押权客体,而划拨土地使用权则只能同地上房屋一同成为抵押权客体。
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借款人首先向开发商或售房单位核实房屋产权证是否送达到银行;如果产权证已经送达到银行,借款人可与银行联系并进行核实,如果确认产权证已经送达到银行,借款人可以到产权证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取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借款人带申请书及如下资料到银行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借款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评估报告(原件)、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最后,借款人办理妥当抵押登记业务后,办理过寿险业务的客户可以持相关证明文件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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