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市房管局、国土局、财政局、监察局和市发改委联合发布文件,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房退出管理机制的意见》,建立、完善经济适用房退出和纠错机制。以下是该政策原文内容:
原文标题:我市将启动经济适用房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机制的意见
经济适用住房是保障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通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切实改善了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在抑制房价过快增长、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退出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依据住建部建保〔2010〕59号文《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新政文〔2007〕14号《新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
(一)建立健全经济适用住房退出制度。充分考虑不同历史时期的政策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本着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原则,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退出机制。在承购人自愿的前提下,鼓励积极稳妥地推动经济适用住房全退出。
实现已售经济适用住房的退出,基本途径是使其由部分产权向全产权过渡,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再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承购人可以通过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补交一定比例差价款(含土地出让金及政府减免的配套费、人防费)取得完全产权。在建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时,可以在出售合同中约定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额之和,承购人可将政府出资额部分全额补交后取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承购人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持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书,按政府确定的规定标准向财政部门补交相关价款后,持补交证明到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更换普通商品住房权属证书、出让土地分割登记证书。
(二)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纠错机制。申请人不得隐瞒、虚报或伪造相关信息。对于采用欺骗手段获得购买资格的,应取消其购买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得申请各类保障房。在取得完全产权前,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售、出租、闲置和出借,不得改变住房用途。对于违规申购且已入住的住户要加大处罚力度,考虑购房户已经装修入住、退房难度较大等实际情况,拟按照不同时期,采取补缴差价款(包含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城市配套费、人防费)后办理完全产权证和限制上市的办法进行处理,也不再追究历史形成原因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经济适用房专项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自查自纠阶段的要求,凡主动申报《新乡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购情况核查登记表》,属于2004年1月1日以前违规申购的经济适用房,按照新政文〔2005〕184号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集资建房遗留问题的意见》规定(见附件1),由购买户补缴综合费用后,变为完全产权,并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证。
2、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违规申购的经济适用房,由购买户补缴综合费用后,变为完全产权,并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证。补缴差价标准为:土地一级地区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272元,土地二级地区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248.2元,土地三级地区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215.9元,土地四级以下地区统一按四级计算,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195.5元(实际缴纳标准见附表2)。
3、2010年1月1日以后违规申购的经济适用房,由购买户补缴市政府实际减免(含土地出让金)的综合费用后,变为完全产权,并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证。补缴差价标准为:土地一级地区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357元,土地二级地区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289元,土地三级地区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248.2元,土地四级以下地区统一按四级计算,补缴差价为每平方米224.4元(实际缴纳标准见附表2)。
4、补缴差价时间界定由新乡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5、凡未主动申报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户,经核查确认有以下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行为的从严处理:
(1)、对弄虚作假通过审核已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均按现时间、同地段商品房价格的价格补缴购房差价款。多层住房按每平方米1200元。高层住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向政府补缴房屋差价款,变为完全产权,并办理商品房房屋产权证。
(2)、对查出违规购买的住户不按规定补缴差价款的,市房管局将信息通报市住房保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停办申购家庭所有成员一切房产(包含住房公积金、房屋交易、抵押等)和市委、市政府发放的福利型待遇(低保等)的手续。
(3)、凡经核查确认属违规申购经济适用房的,除按规定补缴差价款,市房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终生不得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
二、办理房屋和土地登记的程序
1、购房户执《新乡市市区经济适用房申购情况核查登记表》向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领取缴款单。
2、购房户执缴款单缴纳房屋差价款(含土地出让金、配套费、人防费)。
3、购房户缴纳相关税费后,执上述手续直接办理房屋完全产权登记手续,《房屋产权证书》附记栏不再注明经济适用房、有限产权。
4、房产转让涉及土地的有关问题,按照河南省政府1999年第51号令《河南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财综〔2004〕24号文件《关于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缴纳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我市新政文〔2008〕162号文件《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个人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政策办理。
三、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土地相关价款的上缴管理。
1.土地收益相关价款(土地出让金标准见附表3)应按照土地出让收入的收缴程序上缴国库,并向交款人开具河南省土地出让划拨收入专用票据。在开具专用票据时,应注明缴款项目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
2.土地收益上缴财政,纳入基金预算管理,计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补缴的土地价款科目。河南省土地出让划拨收入专用票据为承购人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后,办理有关产权登记的合法依据之一,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时,严格查验,不得为未补交房屋差价款的购房者办理完全产权登记。
四、落实工作责任。
市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已售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化管理工作。住房保障部门须制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规范操作流程。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完全产权的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要做好土地相关价款的收缴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应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的土地分割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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