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商标权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22:35:43 407 人看过

注册商标专用权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

1、商标注册人享有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标注册人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行使商标权,其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具有主观过错,通常表现为故意,但也不排除过失的情形;

3、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权的行为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且他人所遭受损失与其行使商标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滥用商标的形式有:

1、

降低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欺骗消费者;2.将注册商标使用在非核定使用类别的商品上;3.通过经常性地更换商标,变相提价;4.擅自买卖商标标识,推销劣质商品。

滥用商标的危害主要是损害消费者利益和降低注册商标的信誉。对滥用商标的注册人,注册机关有权对其批评、通报、罚款乃至撤销其注册商标。对于商标注册人恶意行使商标权的行为,经审查认为其构成权利滥用的,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补充:

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权利滥用的构成要件包括:

1、权利人以享有并行使某项权利为前提;

2、权利人选择一种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的方式行使权利;

3、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法所保护的商标权,应当是依法取得的商标权,而不是依靠商标授权制度存在的缝隙,采取不正当手段恶意申请的商标。

在审理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法院有权对商标权正当性进行有限、审慎地审查,在商标权的取得欠缺正当性时,对商标注册人行使商标权进行一定的限制,以此避免恶意注册商标后,商标注册人利用形式上存在“合法”权利基础的商标权滥用权利,规制以保护商标专用权之名来谋取非法利益、扰乱商标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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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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