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中的一种,因此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的制度。
一、确认劳动关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三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申请超过时效期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时效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和必经程序,上述规定在客观上已将劳动仲裁时效转化为诉讼时效。但是,如果仲裁委未对仲裁时效予以审查,或者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未提出时效抗辩,法院在诉讼中则不应将仲裁时效转化为诉讼时效,即法院审查的原则应为“以不审查作为常例,以审查作为例外”。反之,如果不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转化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则会使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变得毫无意义,劳动仲裁形同虚设,法律对权利的保障成为无期限,也将会导致整个仲裁程序和诉讼制度的混乱。故此,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关联紧密,诉讼时效受仲裁时效的制约,诉讼时效寓于仲裁时效之中。
二、劳动仲裁有效期要多久
申请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的有效期是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者申请仲裁属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劳动仲裁裁决后对方不履行该怎么办
劳动仲裁裁决后对方不履行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劳动仲裁裁决后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一般依法执行。
仲裁,是指将争议提交给争议之外中立的第三方,由其对当事人的纠纷居中调解,并作出裁断的行为。
根据适用对象不同,仲裁可分为民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国际争端仲裁等。
劳动争议仲裁是仲裁制度中的一种,旨在解决劳动纠纷。
劳动争议仲裁既具有仲裁制度共有的某些特征,同时又有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就将丧失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实现之权利的制度。
仲裁时效是当事人请求通过仲裁解决劳动纠纷的程序性权利的有效期限,因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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