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调解书送达时间
关于民事调解书的送达时间是没有具体限制的,关键看法院的实际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二、民事调解书送方法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起诉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三、调解书生效时间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民事调解工作规定》“对调解书的内容既不享有又不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不签收调解书的”、“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两种情形对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是否影响调解书效力作出规定,因此,这里针对的应该是“法律规定调解书需要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调解书需经多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收到调解书的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1、调解书的签收日与生效日。调解书的签收日既可以是生效日期,也可以不是调解书的生效日期。人民法院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法院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在领取日签收调解书为调解书生效日期。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日期为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而发送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愿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裁定或者送达该补正裁定的日期不是生效日期。
2、未经当场协商,而采取书面传阅形式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的生效日期认定。当事人通常情形下是通过当场协商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但也存在部分当事人因特定情形未到场协商,而事后予以追认的,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参照本条规定,应当以最后一位当事人签字落款时间为调解协议的生效日。当事人申请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的送交日不是生效日期。如果需要送达调解的,应当以最后一位承担权利义务的当事人签收调解书的时间为调解书生效时间。
3、当事人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收调解书的生效日期确定。实务中存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申请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但调解书制作需要经过一定程序,而当事人因紧急原因,不能等待领取正式制作的调解书,而在空白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情形。因为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其在空白送达回证签名的行为,应当视为已经签收调解书,而达成调解协议的时间调解生效日期。
4、调解书送达排除电子送达。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调解书不能采取电子送达方式进行送达。当事人“电子签收”调解书在法律上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5、调解书可以向特别授权的代理人送达。调解书送达给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的,视为当事人签收,发生法律效力。
6、调解书送达排除留置送达。因为留置送达是一种拟制“本人”知悉诉讼文书的制度,与当事人接受自愿调解的真实意思并不符合,故调解书不适用留置送达,而认定当事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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