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6 15:50:54 415 人看过

一、保险合同包含什么内容

保险合同包括的内容如下:

1.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

2.保险的标的、金额、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3.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4.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6.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金额;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二、贷款合同属于什么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借款合同自提供借款时生效。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但除此之外,自然人与法人、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三、承揽合同是什么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n(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n(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n(三)保险标的;\n(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n(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n(六)保险金额;\n(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n(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n(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n(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n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n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n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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