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代收赔款引发保险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11:35:34 490 人看过

死者的民事权利,机构和人员是否能主张,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2009年2月5日晚,申请人江西省南昌市××有限公司所有的赣A小车在××市立交桥三层由北向南行驶至中间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躺在路中的行人当场死亡。××市西湖交警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与死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申请人支付死者的殡葬服务等费用9550元。2009年3月20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收到申请人支付的10万元无名氏赔偿款,以上费用合计109950元。赣A小车于事故发生时已向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之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申请保险索赔,遭拒赔。申请人故向南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理赔款109950元并承担仲裁费。

仲裁庭认为:《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本案中的第三者已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对其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请求权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行使。现由于其近亲属尚未寻获。申请人向死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交通管理部门支付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其未提供其向交通管理部门交款的法律依据。本庭认为,死者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其他机构和人员主张该权利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因此,申请人主张已支付的10万元即为向第三者支付的赔偿款与法律不符。申请人向非权利人支付的赔偿款不在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之内,由于本案赔偿权利人尚未出现,赔偿金额尚未确定,更未向赔偿权利人支付赔偿金,因此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应支付其向非赔偿权利人支付的10万元赔偿金的请求不符合《保险法》及双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本庭不予支持。

2011年4月25日,南昌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应赔付申请人已支付的死者丧葬费4400元整;申请人预交的本案仲裁费4946元,由申请人承担90%计4451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0%计494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争议焦点问题:

1.申请人向交管部门交纳的赔偿款是否属本案中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申请人认为,向交管部门交纳赔偿款等于向第三者支付赔偿金,保险合同并未将保险车辆撞死无名氏情形列为除外责任,故根据《保险法》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予理赔。被申请人则认为,《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公司不得向其赔偿保险金。该款规定的第三者是指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并不包括交警部门,被保险人向案外无关联的第三方(交警)支付赔偿款不等于向死者无名氏近亲属进行了赔偿,交警代收无名氏赔款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保险赔款应待无名氏的真正赔偿权利人出现后另行主张。仲裁庭采纳了被申请人的意见,认为死者的民事权利只能由其法定继承人主张,其他机构和人员主张该项权利必须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相关权利人的授权。

2.对申请人支付的丧葬费用被申请人是否应予赔付?

申请人认为,为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和寻找死者亲属支出寻人启事费用780元、照相费用50元、车辆理化检验费300元、DNA个体识别鉴定费2400元、停车及驾驶费用780元、为丧葬死者支付殡葬服务费1200元、尸检费800元、卫生费及运尸费2400元,上述实际发生的费用均应由被申请人予以理赔。被申请人则认为,对于丧葬无名氏的相关费用4400元同意理赔,其他因不属于受害第三者的损失,不在理赔范围内。仲裁庭认为,对申请人支付的丧葬费用4400元属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申请人应予赔付;对于申请人支付的确定交通事故责任及找寻死者亲属而支付的费用4310元不属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对申请人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3.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可否有权代收无名氏赔款?

就该问题,笔者试从以下三方面予以分析,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责任保险原理角度分析,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很显然,此处所指第三者仅限于遭受被保险人侵权损害的第三者,即受害者本人及其近亲属,并不包括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而第三者为无名氏之情形,因其身份不明所致具体赔偿数额不明确,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亦无法确定,应待无名氏法定继承人出现主张赔偿权利后,责任保险金方可确定。因此,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无权代第三者(受害无名氏)收取赔偿款。

其次,从公权力未经授权不得干预私权利的法理角度分析,无名氏索赔属于民事赔偿权利(侵权债权),为私权,交警、民政、检察等公权部门应当严格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之原则,而对于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代收无名氏赔款问题,法律、行政法规目前并未作出规定。因此,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无权代无名氏收取赔偿款。

最后,从最高院系列司法文件精神来看,交警、民政、检察等部门代无名氏索赔没有法律依据。如:2008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能否代替身份不明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的答复》(法研【2008】80号)规定:人民检察院或者民政部门不能代替死亡被害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审结后,如果被害人的身份已被查明,其近亲属主张赔偿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行为导致流浪乞讨人员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门能否提起民事诉讼的复函》(【2010】民一他字第23号)进一步明确:流浪乞讨人员因侵权行为导致死亡,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问题同样做出如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流浪乞讨人员等身份不明的人员死亡的,无赔偿权利人或者赔偿权利人不明,民政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9年1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虽属部门规章,但其同样将《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第七十一条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其所得赔偿费交付有关部门保存。其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有关部门将赔偿费交付给损害赔偿权利人之规定予以删除,表明公安部本身不再认可交警部门代收无名氏赔款。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7日 08: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第三者相关文章
  • 如何处理养老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如何处理因养老保险引发的劳动争议,是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根据争议的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企业拒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教育企业行政领导,督促企业履行义务,确定企业的行政负担。(2)劳动合同未约定企业为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当指出劳动合同的不完善、企业的法律义务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确定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3)企业在协商中以未讨论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必要性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关应当明确指出,协商中未涉及内容的,其法定义务和责任不能免除,企业仍有义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4)企业单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职
    2023-05-31
    114人看过
  • 试驾出车祸谁来赔引发争议
    试车,出了车祸,试驾车又没投保,损失谁来承担?近日,陈太太在湖里区一4S店试驾车时出了车祸,引发了一场法律争议。试驾出车祸只好买车了去年8月17日,陈先生和妻子到湖里区一家4S店看车。陈先生回忆说,当时销售人员建议陈太太试驾,刚开始,陈太太拒绝了。但是,在销售人员盛情邀请下,夫妻俩不好意思回绝,就同意了。试驾由陈太太驾驶,谁也没想到,车开到火炬北路时,一辆厢型货车突然从陈太太驾驶车辆的右侧超车后又左转进入左侧车道,陈太太刹车不及,两辆车刮擦了。交警到场后认定,双方均有责任,各方损失各自承担。第一次购车,第一次试驾,就有了这样的遭遇,陈太太表示,事发后她身心十分疲惫,当晚交警离开时已经是11点。随后,陈太太就和4S店达成了协议,在该店购买一辆新车,交1万元定金,并同意赔偿车辆维修费用2000元。当事销售员已经被辞退但是,后来4S店通知陈太太到店验车时,她看到车子内饰包装全无、座椅地垫脏乱,表
    2023-04-26
    210人看过
  • “业主自治”引发争议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己管理小区吗?近日,山东省青岛市“颐中花园”业主委员会因与物业公司就收费问题达不成一致意见,又对该公司物业管理不满意,宣布要炒掉物业公司,自己管理小区。此举立刻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无独有偶,位于北京大兴的“金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一次招投标中对一家物业公司投了否决票后,也提出要自己管理小区。那么,业主委员会能管好小区吗?记者就此专门对有关业主和单位进行了采访。来自业主的声音对于为什么要提出自己管理小区,“颐中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单女士认为,物业只是个中介服务部门,业主在处理小区事务时可以找社会上的专业服务公司来办,业主们完全可以不依赖物业公司,自己联系有资质的单位来管理。况且小区内有从事各种工作的退休人员,不少工作可以自己做,没有必要再花钱请物业。据估算,如果他们自己管理,一年只要5万元,而由物业公司管理则需要10多万元。北京“金华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副主任雍女士认为,目前
    2023-02-20
    373人看过
  • 保单代签名,引发拒赔案
    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比较短,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保险纠纷和诉讼呈上升趋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虽然1995年10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实施已逾10年,但司法实践中不少法官离对其正确适用还有很大差距,这也是保险诉讼案件中,对相同事实的保险纠纷案件,不同地区的法院有不同判法;同一地区,不同法院也有各自判法;同一法院不同法官亦有不同判法;甚至于同一法官在不同时间判法亦不相同,局面甚为尴尬!本站律师曾就同一事实的案件收集了六种不同版本的判决书。
    2023-04-23
    328人看过
  • 超速引发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吗
    一、超速引发交通事故保险赔付吗超速引发交通事故保险是否赔付要看具体的保险种类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一般来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会对超速引发的交通事故予以赔付,因为交强险的赔偿认定中没有要求机动车驾驶人不能违反交通规则。但是如果机动车驾驶人购买了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可能不会赔偿,因为第三者责任险是针对对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对第三人赔偿的保险,是不赔偿本人的损失的。二、新车需要购买哪些保险?新车需要购买的保险是交强险。交强险是我国的强制保险,所有车辆都必须要购买的一个险种。万一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只能陪给被撞的一方,也就是说赔款的条件是局限的。同时,如果不买上交强险的话,那么车子就会失去年检的资格。新车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购买其他商业保险,如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不计免赔险、车损险等。三、新车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2023-04-14
    249人看过
  • “借腹生子”--代理母亲行为在日本引发争议
    近日,日本长野县一名妇产科医生成功地创造了日本第一位“代理母亲”。他通过现代医学界的“借腹生子”,使一位摘除子宫妇女的妹妹,代替姐姐完成10月怀胎,产下一健康婴儿。这一事件在日本引发了一场争议。据报道,这位名叫根津八的医生先将“代理母亲”的姐姐与姐夫的卵子和精子取出进行体外授精,然后将授精卵植入妹妹的子宫,由妹妹替姐姐完成了生育过程。这位医生说,他是去年受两姐妹的委托,开始实施这项计划的,而且这项计划也得到了两位丈夫的同意。迄今为止,日本虽然尚未出台禁止“代理母亲”行为的法律,但去年12月,日本厚生科学审议会出台了一份禁止“代理母亲”行为的报告,并决定在3年内立法。报告称,“代理母亲”行为有诸多不利因素。首先是不能保证生命安全。报告认为妇女在长达10个月的妊娠期间,有可能发生各种威胁生命安全的事情。倘若在怀他人胎儿之际,发生不测,处理时会极其复杂。其次是“代理母亲”有违伦理常规,有可能使妇
    2023-04-25
    66人看过
换一批
#婚姻纠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第三者
    词条

    通常情况下,第三者被定义为破坏别人家庭的人和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如果第三者是明知道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或者以夫妻名义与有配偶者共同生活的,构成重婚罪,会坐牢。... 更多>

    #第三者
    相关咨询
    • 险种发现癌症保险理赔引争议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22
      今年72岁的A骑自行车去镇医院看望生病的亲属,因回家时天色已晚,在岔路口时与转弯的驾驶摩托车的B相撞,后交警认定双方负各半责任。老汉翻跌在地受伤,后很快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检查结果显示,老汉两根肋骨折断且身患肺癌已到晚期。知道自己得了不治之症,老汉心理负担骤然加重,在医院治疗过程中去世。死后,其家属将其火化,处理好丧事后一纸诉状要求B和保险公司承担李老汉医疗费、死亡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8094
    • 保险引发劳动争议起诉状怎么写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05
      以下是关于保险劳动争议起诉状的回答:原告:名称:______地址:_________电话: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职务:___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 住址:________电话 民事起诉书 原告: 法定代表人:_____电话:___ 被告: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 诉讼请求:
    • 格式条款引发争议怎么处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14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格式条款引发争议的怎样处理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13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 格式条款引发争议的怎样处理?
      广西在线咨询 2023-05-09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