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人全额代为清偿了债务人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随之消灭。如果第三人仅为部分履行的,则债之关系部分消灭。第三人代为清偿不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构成受领迟延。
第三人代为履行后,导致债权归于消灭的法律效果,相应的该第三人在清偿范围内有权要求向债务人追偿。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约定认定其法律关系,第三人可依该约定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范围、偿还期限、到期未偿还时债务人的违约责任等)。在司法实践中,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法院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按照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处理。
第三人自愿清偿,即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无约定的情形下,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导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归于消灭。在第三人自愿清偿的情况下,应区分第三人真实意思表示来认定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第三人以赠与之意思为清偿,则其与债务人间应认定为赠与关系,第三人不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而如果第三人非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那么第三人清偿行为宜认定为无因管理,第三人可基于无因管理享有向债务人的追偿权。第三人对债务既无法定也无约定义务,其清偿行为完全是为债务人的利益为之,该无因管理行为的结果有利于债务人且没有违反债务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则作为管理人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支付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支出,以及在管理活动中第三人非因自己过错而受到的直接损失。
律师补充:
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下债务不得由第三人清偿: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有特别约定,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债的关系成立时约定,也可以在债成立后、第三人履行之前作出约定。二是依债的性质不得由第三人清偿的。有些债务,在性质上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如以债务人本身的技能为标的的债以及基于债权人与债务的人特别信任而成立的债,原则上须由债务人履行,不得由第三人清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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