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我市某镇农民智明的妻子南玲和他的儿子、女儿在人工增雨期间遭雷击,儿子死亡,妻子南玲和女儿受伤。为此,智明、南玲夫妻俩将市气象部门告上法庭,分别就死亡与受伤两案,要求赔偿15万元。此两案经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诉至绍兴中级人民法院,因智明与南玲未能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上月下旬被绍兴中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这样智明家连输两场官司,至少损失诉讼费5000余元,这对智明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市人民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在谈到此案时特别指出:智明一家的遭遇确实令人同情,但其要求被告市气象部门因实施人工增雨的行为而赔偿其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案提醒大家,诉讼者要着力防范法律诉讼风险,对没有胜算把握的官司不要盲目参与。
市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受理此案。智明夫妻诉称:去年8月11日17时许,南玲与儿子、女儿在某镇路上行走时突遭雷击,导致一死两伤。而此前半小时,市气象部门正在该镇组织人工增雨作业,共发射增雨火箭弹4枚。智明、南玲夫妻认为,造成儿子死亡和两人受伤的雷电系人工增雨作业引起,市气象部门实施的增雨行为属高度危险作业,依法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10.862万元,丧葬费1.043万元,精神抚慰金2万元;受伤案件中医疗费0.573万元,误工费0.6万元,合计15.078万元。
市气象部门辩称:雷电系人工增雨引起观点缺乏科学依据。雷电的产生纯属自然现象,人工增雨与雷电的产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市气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的人工增雨作业,整个过程完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程序合法、操作规范,且该活动本身也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两原告的诉讼请求。
为证明人工增雨作业与雷电的形成没有因果关系及被告增雨作业的合法性、规范性,市气象部门申请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沈武到庭作证。沈武在庭审中认为,人工增雨降水的基本原理是在云中增加凝结核数量,通过吸湿与凝结物理过程,迅速消耗云中过冷水而增长为降水胚胎,进而增加降水。这是一种静力催化过程,不会对空中云动力(对流运动)过程产生影响。国际上对人工抑制并削弱雷电活动有科学试验,其中有一种方法就是在雷暴云内播撒催化剂(即目前人工增雨使用的复合剂),可加强云内冰晶化过程,将增大云内传导电流,减弱云中电荷积聚率和改变云内电荷分布,以削弱起电机制的功率,从而抑制或削弱雷电活动。现有科学研究表明,目前国内人工增雨的方法,不但不会产生或加剧雷电的形成,对雷电还有一定的抑制和削弱作用。
智明、南玲则认为,沈武系参与实施人工增雨的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宜出庭;此外气象部门在某镇进行增雨作业时未进行公告,而仅仅是在去年7月30日公告了从当年7月30日12时至当年8月15日21时将在有关地点进行人工增雨作业。因人工增雨没有准确时间,普通人无法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因此,市气象部门的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沈武作为浙江省气象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大气气候专业的高级工程师,符合本案需要的对大气气候等具有专门知识人员的身份要件,根据其曾出席诸暨市实施人工增雨协调会,并不能确认其与本案即具有利害关系。
在审理中,法院认为,市气象部门实施人工增雨作业,其行为合法、正当。依照《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作业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前公告,但并未要求有关机关在每一次具体的增雨作业前都必须发布公告,事实上增雨作业要根据局部大气的增雨条件才能决定是否进行作业,而大气变化又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气象部门无法也不可能对每一次增雨作业作出准确及时的公告。
主审本案的法官说,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实施人工增雨的行为与原告所遭受的雷击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人工增雨的基本原理和雷电的起因原理,并不能判断两者之间有一定联系。雷电是一种经常发生并可能危及生命财产的自然现象,而智明、南玲不能举证证明人工增雨也是引发雷电的适当条件。《气象法》及国务院颁布的《人工影响天气条例》,均没有规定有关部门在实施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人工影响天气的活动中,对预防雷电的产生有特别的规定和特殊要求,由此也可以反证,依据现有的科学水平,人工影响天气的手段尚不能确定是雷电产生的一定条件。因此,市气象部门实施的人工增雨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也不存在因果关系。具有专门知识的沈武当庭所作的陈述,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智明、南玲一家因雷击遭受死伤事件,是属于不可抗力,不能归责于人工增雨行为,也不属法律规定的被告没有过错但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本文主要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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