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主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出售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购买整栋商品房的,其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如果购买的商品房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院应支持买房户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管房屋是否经过验收合格、是否已经交付业主使用,只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的,法院都应予支持。
另外,即使房屋的主体结构没有质量问题,但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但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的,购房者同样有权要求退房和赔偿损失。这里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包括以下范围:
(1)房屋防水工程;
(2)其他土建工程,一般包括地面、楼面工程,门窗工程等;
(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
(4)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包括暖气设备、中央空调设备等安装工程。
同时,房屋交付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在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下,在保修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户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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