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类汽车的销售量越来越大,伴随着汽车销售而发生的送车业务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发生的范围也越来越广,对送车业务的税收征管也越来越不容忽视。
送车业务是指纳税人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将客户销售或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点的行为。比如,某汽车公司生产销售各种载重汽车、专用汽车、特种汽车等,与客户签订购销合同销售所生产的各类汽车。一般的客观事实往往是,汽车公司所销售的汽车存放地和客户所要求的汽车送达地处于不同的位置,汽车公司就需要将客户所购买的汽车送至指定的地点。实践中,汽车公司一般采取与独立的第三方(比如,专业的送车公司)签订送车合同(合同中一般约定按送车辆数和行驶的公里数结算送车业务价款),由送车公司派遣驾驶人员将客户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点。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专门就送车业务所属营业税税目作出具体规范,就笔者所了解的情况来看,目前对送车业务各地税收征管情况不一:有的地方(不在少数)将此类业务归入交通运输业税目进行征收管理,有的地方将此类业务认定为服务业税目进行征管。此类业务究竟应该归属于哪个营业税税目进行征收管理呢?
根据国税发〔1993〕第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的规定,交通运输业是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陆路运输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而现实生活中发生的送车业务是纳税人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将客户销售或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点的行为,从送车服务的内涵和外延来看,均不能将其归属于交通运输业,而应认定为是纳税人为销售或购买车辆的客户提供的一项专业化服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依照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申报缴纳营业税。
就笔者所查询到的文件,1999年,江苏省地税局在苏地税发〔1999〕07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四)》第五条专门对送车业务有关征收营业税问题作了明确:纳税人接受客户委托,派遣驾驶人员将客户购买的车辆送至指定地点的行为,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征税。江苏省地税局出台的这个地方规范性文件,言简意赅地界定了送车业务的性质:此类业务实质是服务业,必须按5%的营业税税率来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不能适用交通运输业3%的营业税税率去申报缴纳营业税。但美中不足的是,这个条款只将购买方纳入“客户”范畴,而忽视了销售方也可能构成送车业务的“客户”。
由于营业税属于地税管理,增值税属于国税管理,国税和地税之间往往存在信息交换不及时,信息核实不彻底的问题,极易出现税收征管的真空地带。如果地税部门将此类业务认定为交通运输业税目,不但会造成营业税税款的少征漏征,进行汽车销售或购买汽车的纳税人用取得的货运发票再去国税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更会进一步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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