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8:31:07 171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

建设部于2003年12月30日印发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以下简称《裁决规程》)。《裁决规程》明确和规范了拆迁行政裁决和强制拆迁程序,对于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拆迁工作依法顺利进行、维护社会稳定大局有着重要意义。现将《裁决规程》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贯彻执行建设部《裁决规程》,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领导,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社会稳定。

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实行区、县政府负责制。各区、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强领导,高度重视,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总量,防止矛盾激化。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对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要在认真分析被拆迁人具体情况后依法妥善处理。对确有生活困难及特殊情况的被拆迁人,要在坚持政策严肃性的同时,研究合情合理的办法,妥善安排;对于极少数不讲政策、提出不合理要求,经反复做工作仍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后仍拒绝搬迁的,裁决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行政强制执行。确需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并做好强制拆迁预案。

二、加强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组织管理。

对城市房屋实施行政强制拆迁时,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协助机关一般包括:公安、公安交通、卫生、城管监察等部门以及拆迁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强制拆迁前,负责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制定强制拆迁预案。在实施强制拆迁时,协助机关要到达强制拆迁现场,并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实施房屋拆迁、现场治安维护、交通疏导、人身救护以及强制拆迁所在地居民管理等有关具体工作,听从强制拆迁执行机关的统一指挥,保证强制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严格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

(一)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简称“被强拆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提请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提请行政强制拆迁的文书;

2.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

3.房屋拆迁许可证;

4.房屋拆迁评估材料;

5.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的拆迁补偿款提存公证;

6.补偿方案;

7.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重点审查拆迁许可证是否合法、对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裁决内容和程序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及是否存在不宜进行强制拆迁的情形,决定是否进行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制作《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决定不予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书面通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另行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拆迁或者通过协商等途径解决问题。

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印章,送达被强拆人或者相关当事人。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被强拆人是公民的,要通知其本人或者成年家属到场;被强拆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要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上级单位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被强拆人本人及其成年家属拒不到场的,财物清单要进行公证。财物清单交给被强拆人一份,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存档一份。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高度重视和切实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确保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平稳进行。

二○○四年三月一日

附件:建住房[2003]252号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通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1:2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强制相关文章
  •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拆迁(以下简称强拆)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工作和谐稳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7月开始,在我市实行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制度。在区人民政府依法责成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强拆后,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应当在强拆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强拆”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详见附件)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特此通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二○○八年七月十五日附件: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备案材料1、行政强拆决定书;2、已送达被拆迁人的强拆通知;3、行政强拆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的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名单及听证会记录;4、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方案、补偿标准的测算依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凭证、财产证据保全公证书、图片等相关材料;5、行政强拆后,该房屋内财产的存放地点及过渡房安置地
    2023-04-22
    404人看过
  • 湖南省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通知
    各市州房地产管理局、娄底市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湖南省建设厅??二OO六年五月二十九日湖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程序,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程。第三条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程序是:拆迁计划管理,拆迁许可审批、拆迁补偿安置、订立拆迁协议,实施房屋拆迁;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拆迁听证、拆迁裁决或者强制拆迁
    2023-07-07
    58人看过
  • 辽宁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通知
    各市建委、房地产局、开发办:近几年来,随着城市住宅建设和旧区改造步伐的加快,广大城市居民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中,部分被迁居民未能按期安置。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特做如下通知:一、必须高度重视被迁居民的安置工作。各级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开发单位要把安置好被迁居民,作为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认真抓紧抓实。特别是那些拆迁安置任务较重的城市,更要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化解矛盾,把被迁居民的安置工作做好。与房屋拆迁工作有关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部门,要主动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开发建设单位,抓好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确保回迁房屋的工期和质量。全省上下要通过今年的共同努力,使拆迁安置这个人民群众关心的社会热点问题在年内基本消除。二、加强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各地要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在充分考虑本地区资金材料供给能力、基础设
    2023-04-22
    392人看过
  •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执行程序的规定
    【阅读全文】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政府令[2004]115号《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已经2004年12月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葛红林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行政强制执行。第三条(调整对象)被拆迁人或房屋使用人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以下统称执行机关)实施强制拆迁。第四条(听证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组织听证,做好听证记
    2023-07-02
    452人看过
  • 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通知发布于天津市政府网站
    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办、拆迁单位:现将《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予以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6月26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津房拆〔2003〕222号)同时废止。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天津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程序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和《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程序。一、申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包括历史形成的、实际租用被拆迁人的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下同)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裁决。(
    2023-07-02
    172人看过
  • 南京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房屋拆迁是实现全面达小康、建设新南京目标的重要环节,也是加快率先发展、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为完善我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更好地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强化拆迁保障,提高拆迁效率,有效控制拆迁成本,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运作机制,强化属地责任(一)实行房屋拆迁属地负责制。实行以块为主、属地负责的拆迁运作机制。凡政府投资的拆迁项目,由市政府相应主管部门下达给各区政府,纳入区年度工作目标。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依法拆迁、综合保障、综合执法、成本控制、确保稳定和保障被拆迁群众利益等责任,不断强化指挥协调,提高拆迁效率,真正形成拆迁工作整体合力。(二)实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承包制。在拆迁实施前,拆迁人与相关区政府须签订项目责任承包协议,由区政府承担依法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控制、安置用房建设和拆迁稳定等相关责任,同时应明确由
    2023-04-22
    279人看过
  • 关于印发《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为进一步适应城市建设发展并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结合本市近几年房屋拆迁实际情况,我局对原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管理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和《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具体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的规定一、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上海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拆迁行为,加强本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管理,制定本规定。二、本市从事房屋拆迁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房屋拆迁相关法律和业务知识,取得可从事房屋拆迁工作的《职业资格证书》,遵守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守则。三、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统一组织本市的房屋拆迁职业培(复)训,对成绩合格者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房屋拆迁《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人员,区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予以登记和备案。
    2023-04-23
    445人看过
  • 关于提高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工作效率的通知
    各县(市)房产管理局及全市各项目建设单位、房地产评估机构、房屋拆迁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的监督管理,确保拆迁评估公开、公平、公正,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拆迁批准手续时,应向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公开抽签确定分类评估机构的书面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后,应在拟拆迁范围内及本市房地产综合网上同时发布公开抽签选择分类评估机构的公告,并接受准入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报名。公告应载明抽签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到期由公证人员现场公证,以公开抽签的方式从报名评估机构中确定一家承担该地段(项目)拆迁分类评估。二、未经公开抽签,拆迁人不得擅自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拆迁分类评估。擅自委托的,估价报告不予采信。三、建设单位应与公开抽签确定的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2023-07-04
    208人看过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包括哪些内容
    依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书的内容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裁决的依据、理由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裁决的依据、理由;(四)根据行政裁决申请需要裁决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五)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复议期限、起诉期限;(六)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名称、裁决日期并加盖公章;行政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第十五条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房屋拆迁的程序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
    2023-06-01
    175人看过
  •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一、有关说明1、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依据《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27号)制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实施的房屋拆迁。2、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3、南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8个城区共划分为6个级别27个分区。4、建邺区所辖江心洲,栖霞区所辖八卦洲不列入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划分范围,涉及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可参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区位级别六级区位的相关标准执行。5、溧水县、高淳县以及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区位级别划分方案,制定各自辖区内房屋拆迁区位级别。6、拆迁区位按分区加区位级别
    2023-06-10
    93人看过
  • 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工作通知:吉林省建设厅要求做好
    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2006年拆迁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各市(州)、县(市)建委(建设局):为做好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管理,合理确定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制定2006年拆迁计划。各地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和街区保护规划,以及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上年度拆迁总量、住房供应情况等,合理确定2006年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拆迁计划要落实到具体项目,并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镇建设计划和产业政策相协调。各地建设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计划)部门,结合当地城市棚户区改造实际
    2023-07-04
    294人看过
  •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房估协字〔2004〕1号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经协会二届三次常务理事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试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反映。广州市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协会二OO四年九月十四日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试行)为了引导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订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工作指引。一、估价范围估价范围包括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涉及的房地产估价,包括被拆迁房地产估价和补偿安置房地产估价。二、估价资格房屋拆迁估价应由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具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未取得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
    2023-04-22
    281人看过
  • 广州市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
    (记者/郑佳欣)今天上午,广州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提请废止的议案》。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在广州将成为历史。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张某广在相关说明中表示,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废止了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立法依据被废止,城市房屋拆迁许可制度和行政强拆制度被取消,建设单位不再作为拆迁补偿的主体,《办法》规定的主要法律制度与《条例》相抵触,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办法》应当予以废止。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关于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五年六月二十一日关于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为顺利推进房屋拆迁工作,发挥各区政府在房屋拆迁中的组织协调作用,现就建立房屋拆迁工作属地负责制,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房屋拆迁工作机构各区政府应建立推进房屋拆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迁的组织、协调、推进的相关职责。领导小组由区长或分管区长任组长,各区建设、城管、公安、法制、规划、国土、房管、信访、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以及各街道、乡镇的有关领导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拆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设在区建设局,办公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在市拆迁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二、主要工作职责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计划,负
    2023-06-10
    46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
    相关咨询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15条主要内容是什么?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05
      裁决书应当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
    • 哪些部门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3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 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农村房屋强制拆迁,是否违法?如何强拆?拆迁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07
      强拆分为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和政府对被征收的房屋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对强拆有明确规定,符合条件和程序的,强拆不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
    •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是谁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8-05
      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行政诉讼一审流程如下: 1、原告
    • 《关于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暂行规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3-27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强制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了行政裁决。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行政机关拟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