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企业司法裁量是否受到时间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3 11:31:57 138 人看过

司法机关对企业破产的裁量没有时间规定。司法机关在自由裁量过程中,应当按照及时原则对破产宣告的时间作出裁决,具体时间没有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组计划草案。规定的期限届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其他司法机关的赔偿程序

法院之外各司法机关(如公安、安全、检察和监狱管理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时,其赔偿案件的处理程序为,一决、二议和三决。一决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争议的处理,二议指的是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三决指的是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

(一)赔偿义务机关一决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法院外其他司法机关赔偿有关一决的规定,与人民法院赔偿一决相同。

(二)复议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第二十二条规定: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在司法赔偿中,除法院赔偿的外,复议是必经程序,复议程序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上连赔偿义务机关的决定程序,下也连着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程序。但也有人提出,复议程序不应设置为必经程序,而应作为可以选择的程序,由赔偿请求人自行决定,是向复议机关提起复议后再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还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不是本文讨论要点。

(三)赔偿委员会决定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赔偿请求人仍不服的,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进入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的程序。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中级以上的人民法院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必须执行。确定了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的法律效力,一经作出即生效,实质为一决终决,没有上诉。

人民法院非常重视各类案件情况的统计工作,也很重视案件及相关程序的称谓和简称。法院外司法机关赔偿的一决和复议机关的复议,都不是人民法院的工作,并不反映在人民法院的司法统计中。由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处理,只有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决终决,再没有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上诉。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处理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

综上,人民法院办理法院确认案件中,相关程序可以简称为:一确,二确。在办理法院赔偿的案件中,相关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二决。在办理法院外司法机关赔偿案件中,相关程序可以简称为:一决。以上各类确认、赔偿案件办理程序上的简称有所不同,这是要注意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戴洪斌)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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