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曲延兴律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19:18:38 282 人看过

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商业秘密能够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往往会引起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文从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不足与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主题词: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现状与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作为知识产权之一的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容易丧失商机和市场,直接导致企业走向困境。然而由于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隐秘性和复杂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相对困难,立法规范过于原则性而操作性不强,司法救济途径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保护力度不够。因此,加强对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研究,确立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十分重要。本文根据商业秘密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以及如何完善传统立法谈谈个人的初浅看法。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及构成要件(一)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Trade-secret)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学者对此有着各自的见解。有的学者将其称为有关商务内容的技术秘密;有的则称之为不具有独立性或整体性技术秘密,或泛指生产、流通领域中为少数人独占的非专利技术;还有的学者将其称为工商秘密。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里的技术信息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这里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目前有两种说法,即:三性说(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和四性说(秘密性、价值性、实用性、保密性),本文主张三性说,即:秘密性、商业价值性和保密性。

1、秘密性。这里的秘密性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理解为权利人没有采取任何公开的措施,主观上不愿为公众所知,客观上没有采取公开措施,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相对的。这里的相对仅指不为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以违反诚信原则的方式而知悉。如违反合同约定、违反单位保密规定等。若权利人将自己的商业秘密告知参加使用这种秘密的人或认为能够保守此秘密的人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影响商业秘密的秘密性。用正当合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也不构成对商业秘密的侵害。二是商业秘密要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不能把公共领域内的信息当作自己的商业秘密。比如有奖销售活动,一般人都懂得这种营销手段,通常情况下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的,但有奖销售具体的操作细节,如时间、奖励方式等,仍然具有秘密性,一旦被竞争对手知道,公司的促销效果就难以达到,这种营销手段的具体操作细节具有新颖性,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的。三是商业秘密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取,实质上是要求商业秘密不能向社会公开,也就是说不能向不特定的人员透漏,向特定的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公开不是向社会公开。

2、商业价值性。商业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通过现在或将来的使用给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所讲的价值既包括现实价值也包括潜在价值。因此,不管是现实的可直接使用的商业秘密,还是正在研究、试制、开发中而具有潜在的、可预期的价值的信息,也不管是对生产、销售、研究、开发等生产经营活动直接有用的信息,还是在生产经营中有利于节省费用、提高经营效率的信息,如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等,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都属于商业秘密。

3、保密性。保密性是商业秘密所具有的本质属性,是商业秘密得以存在的保证,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两项客观特征外,权利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保密意图。即: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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