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之
合同成立、有效和生效的区分
关键词
合同成立合同有效合同生效
关于合同的成立、有效、生效的区分问题。
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根源产生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与有效,皆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无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这里应当注意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合同因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未完成的场合,人民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条件。在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场合,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应当认定已经生效。
——奚晓明;《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7年5月30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民商事审判指导》2007年第1辑(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55页。
严新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时间:2001年12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辽市棉纺织厂系破产的国有企业。该企业不属于国有小型企业,因此,上诉人严新昌提出,转让该企业应适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本中,国资公司系破产企业通辽市棉纺织厂清算组的领导机构,且国资公司是区政府的下属职能单位,有管理、处分破产企业的职权。对破产企业进行出售亦经过区政府的批准,故国资公司出售通辽市棉纺织厂,于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下简称《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质的机构依照拍卖程序进行拍卖活动。本案中,从该破产企业的转让形式上看,是在国资公司主持之下,对破产企业进行公开竞价出售,并非依照拍卖程序进行的拍卖行为。因此,上诉人严新昌称,该企业的转让行为因不符合《拍卖法》的相关规定而无效,理由不充分,不予支持。2000年6月2日,严新昌在得知区政府出售破产企业后,即支付国资公司1000万元作为买卖行为的抵押金。严新昌虽然没有参加竞价出售活动,但李希东代表严新昌参与了竞价购买。虽然李希东没有严新昌书面的授权委托,但《资产有偿转让合同》系严新昌与国资公司亲自签订的,对合同价款是明知的,且未提出异议。严新昌的签约行为应是对李希东代理行为的认可。2000年8月29日,严新昌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又支付国资公司100万元价款,故严新昌对合同的约定内容是认可的,并在积极履行合同。因此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依法认定为有效。该合同约定,经公证后方可生效。合同签订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证处于2000年8月16日对该合同进行了公证。公证时,严新昌虽未到场,但于同年9月5日,严新昌到其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公证处要求办理公证,以证明其个人身份并表示将公证事项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办理公证。浙江省湖州市公证处的公证书证明,公证内容用于在通辽市办理有关《资产转让合同》手续。严新昌将浙江省湖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电传给李希东,亦应视为对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证处公证行为的认可。由此可以认定严新昌对合同公证事宜是清楚的,且对合同办理公证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故严新昌关于公证行为无效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应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肖扬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判案大系》(民事卷一2001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38~340页。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同成立是一事实判断问题,是指合同是否存在;合同生效是一个法律评价问题,关系到合同能否取得法律所认许的效力。合同成立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体现合同自由的原则;合同生效则体现国家的价值判断,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合同即生效,但合同生效后,如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是可以履行的;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对合同效力产生了异议,则合同效力的评判应由有权机构进行认定,合同当事人自己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评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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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了一项协议,该协议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有效。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2、具有主体适格的两方以上当事人; 3、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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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未生效合同的意义,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具备法律效力吗?山西在线咨询 2023-07-22自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生效的“效”是指合同的内容有效,法律效力的“效”指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两个效是不同的。内容未生效的合同对合同双方都还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然合同不就白签了。举个例子说,甲乙订立了一个合同,约定当乙帮助甲完成一项工程后,甲以低廉的价格卖给乙一套指定的房子。此时,合同未生效,但对甲已经发生了约束力,至少在工程完成或失败之前,甲是不允许将此房卖出去的,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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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居间合同的法律效力探讨天津在线咨询 2024-11-16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且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居间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不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双方不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或者没有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并且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居间合同就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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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否是成立了才具有效力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0合同成立后不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通常同时发生。如需审批登记,有条件或有期限的合同,成立但暂时不生效; 当事人不能主张合同无效。由此可见,并非所有合同在成立的同时生效,部分合同的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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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是否就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有哪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1-27合同成立后,能否产生法律效力,能否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要视合同是否具备生效要件。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以及缔约能力,才能成为合格的合同主体。若主体不合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意思。合同成立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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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具备是否对方签字有法律效力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15有的,有对方签字说明双方是基于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合意,合同自双方签字后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