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物有瑕疵时寄存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如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保管人要履行的保管义务是什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管人需要遵守的义务包括:
一是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外,寄存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是保管人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保管人有不得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是保管人有返还保管物及通知寄存人的义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二、保管物的损坏保管人有什么责任
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三、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有: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期间发生仓储物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期间,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变化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由保管人承担违约损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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