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是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重要方式。日前出台的《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为三亚廉租房提供了制度保证,进一步明确了廉租房的房屋来源、申请条件、监督管理等内容。
可以家庭申报
也可以个人单独申报
按《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房须满足以下条件:
家庭主要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三亚市市区非农业户籍3年以上,且均在三亚市区范围内实际居住或工作。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请。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士可以单独进行申报,但年龄须在35周岁(含)以上。
家庭人均年收入和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三亚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违反计划生育的家庭应当按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理完毕后,方可依规定申请廉租住房保障。
货币补贴、实物配租
2种方式相结合
为使更多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房保障,三亚廉租住房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货币补贴,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到市场上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已准予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由申请人与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为期1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孤老、孤残、孤病、伤残军人、军烈属;丧失劳动能力家庭,即指家庭唯一劳动力患有重大疾病,或者持有残疾人证书的,且家庭成员人数在2人(含)以上的;经三亚市政府批准特殊困难家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优先予以实物配租。
其中,孤老、孤残、孤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三亚市政府批准特殊困难家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廉租房承租户,可向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减免住房租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10%用于廉租房建设
廉租房建设离不开资金的投入,《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指出,三亚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渠道筹措。
其中,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比例将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此外,廉租房资金筹措渠道还包括三亚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的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省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补助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安排的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其他方式筹措的资金。
商铺、地下室等廉租住房附属建筑的租金收益纳入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并用于廉租住房小区的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部位的维修。
承租人原则上不得对房屋二次装修
廉租房产权归属于三亚市政府,在承租期内,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保证配租房屋使用安全。
承租人应正常、合理使用承租房屋及内部设施,不得改变、破坏、损坏房屋结构、装修和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室内管线线路。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承租房屋及其内部设施损坏,承租人应负责及时修复或赔偿。
未经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同意,承租人擅自改变原约定的房屋用途、设施和设备,擅自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和擅自装修,并对房屋造成损害,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回收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因此,按规定廉租房原则不允许进行二次装修。如承租人确因需要进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须事先征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并签订装修管理合同后方可施工。
廉租房不得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
《三亚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首次明确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回收廉租房。
承租人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状况或者伪造有关证件、证明获得廉租住房,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回廉租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并且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房。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及水电费等6个月以上或房屋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将被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收回。
此外,年度审核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亚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有权收回廉租房。承租人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连续3年(含)以上超出三亚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供联营,入股或与他人调剂调换的;故意损害承租房屋,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接板、阳台、雨棚、通道、屋面及管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等行为的;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服从住宅小区的统一管理及拒不接受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管理或经劝不改正的;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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