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刑诉规则增设巡回检察“回头看”相关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9:42:41 495 人看过

最高检新修刑诉规则增设巡回检察“回头看”相关规定,防止违法行为反弹。12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增加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规则》新增“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和监管执法监督”,将这一内容从“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一章中独立出来,设专章加以规定,并增加了派驻与巡回相结合的监督方式,以及对于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回头看”等规定。

以往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的监督方式,是以派驻检察为主。派驻检察具有贴近性、便捷性、经常性等特点,方便在押服刑人员和人民群众反映问题,发现监督线索,但也存在派驻检察人员容易与监督对象形成熟人关系,“因熟生懒”“因熟生腐”,从而出现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监督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问题。后来,在全国部分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规则》规定了“回头看”,明确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通过巡回检察督导落实整改要求,防止违法行为反弹,推动问题真正彻底解决,用“督到底”的精神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

监狱减刑的条件以及程序

一,监狱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观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监狱减刑的程序

1、在监狱罪犯提请的减刑、假释,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到狱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2、狱政管理部门审查之后,出示审查意见,并提交到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如有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14: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二条撤回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第三条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七)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八)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
    2023-05-22
    274人看过
  • 检察院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检察院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必须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023-06-11
    118人看过
  • 检察院是否可以适用刑诉中的回避规定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是适用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规定,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检察人员要自行提出回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十四条检察人员在受理举报和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决定其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
    2023-06-01
    480人看过
  • 检察院关于缓刑建议的相关规定
    检察院认为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向法院建议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缓刑假释的情形有哪些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
    2023-08-06
    285人看过
  • 质押式回购的一些相关规则
    1、现有的上海证券帐户可以交易新质押式回购。但原来已经做过回购登记的证券帐户,在撤销回购登记前,不能参加新质押式回购的交易。即非回购登记的证券账户可参加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为现有的深圳证券帐户。2、自2006年5月8日起,上交所交易系统不再接受对证券账户进行回购登记的申报,但接受回购注销申报。3、上交所所有上市国债(包含新上市国债,不包含企业债)都可经入库申报后作为质押券,质押券将被换算成标准券用于新质押式回购交易。深圳除了质押式国债回购外,还支持企业债回购交易。4、上海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不可串用。质押债券与每笔融资回购交易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深圳结算公司以证券公司为单位对投资者的回购融资额度进行总量核算,不同账户之间的标准券可串用。5、出入库申报不支持在集合竞价时间进行。6、上海t日买入的国债可在t日申报提交为质押券,并可用
    2023-06-08
    485人看过
  • 刑事回避的种类及相关规定
    根据回避实施方式的不同进行划分,可以将回避分为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和指令回避三种。一、自行回避自行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在诉讼过程中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主动要求退出刑事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28条确立了自行回避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是通过公安司法人员的职业自律和自我约束意识,消除可能导致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的人为因素,使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员自觉退出诉讼活动。二、申请回避申请回避是指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向他们所在的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公安司法人员回避,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证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这一权利。按照我国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因而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一样,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
    2023-03-02
    52人看过
  • 关于任职回避相关规定的规定是
    公务员任职回避相关规定: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地域回避;其他。任职回避的含义及规定《公务员法》第68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任职回避,也称职务回避,指对有法定亲情关系的公务员,在担任某些关系比较密切的职务方面作出的限制。由于亲情具有非理性和高度人身依附性等特点,决定了亲情与公务执行中所要求的严肃、公正、依法等基本要素会产生本质冲突。任职回避,
    2023-08-15
    302人看过
  • 调查、检查程序的相关规定以及回避
    一、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三、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回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023-06-11
    137人看过
  • 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规则有哪些?
    一、诉讼规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刑事诉讼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立案侦查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项基本原则和程序以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由检察人员承办,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
    2023-06-03
    392人看过
  • 检察官回避制度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检察人员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检察人员之间凡是具有上述所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3)[3]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4)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人员从事检察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诉讼
    2023-04-25
    407人看过
  •  股权回购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回购其股权。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如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其出资比例回购其股权,如果股东会通过决议反对该决定。以下是针对公司法股权回购规定的一些改写:1.公司法允许股东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时,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2.公司法也规定了股东要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条件,包括: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在这五年内都实现了盈利,并且符合
    2023-09-15
    76人看过
  • 为何设立巡回法庭?
    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院的一个巡视组,巡回法庭会在不同的地区进行流动审案。巡回法庭不仅可以更快捷地进行审判,还可以提高当地的司法审判能力。为何要设立巡回法庭?为了防止一些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办案。一、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维护司法权威,目前地方政府干预司法的问题在司法领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特别是一些跨区的案件,经常发生地方政府干预法院审判的情况。还有部门和个人对法院审理的具体案件作指示、批示,干预法院独立公正审判,而一个巡回法庭管理几个省,可有效克服这一问题。二、巡回法庭可将最高法从众多工作中解脱出来,提高工作效率,以后有上诉案件等,就不需要再到最高法,也给片区民众提供了便利。三、设立巡回法庭的各片区省份,其大体情况基本是相似的,比较容易求得司法的共同认识,这样,设立巡回法庭更能适应各地的情况,使得判决更加公正。巡回法庭是怎样的机构?最高
    2023-04-27
    346人看过
  • 新增对外投资相关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限制高消费的人,只是不得进行高消费,但投资企业是不受限制,如果是失信被执行人,则会企业投资方面受到一定的限制。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
    2023-06-22
    358人看过
  • 刑诉法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规定是合理的吗?
    刑诉法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规定是合理的。补充侦查指的是为案件的处理提供足够的证据资料,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对原有侦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进行侦查。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自行侦查,也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具体内容拓展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侦查的情况有两种。即如果是由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审查之后,需要补充侦查时,既可以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决定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
    2023-04-06
    111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检察官有哪些要回避检察刑事规则回避哪些?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8-20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比如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回避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和接受案件处理结果,有利于保障诉讼公正和司法机关的权威。按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四种情形时,应当自己向所在机
    • 刑诉法高检规则中关于回避有哪些规定?
      安徽在线咨询 2023-09-14
      应当回避的人员,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检察长的回避,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机关负责人回避,应当向公安机关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提出,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 关于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法律规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0-27
      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一)不存在犯罪事实的;(二)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四)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五)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六)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对于撤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在
    • 关于发回重审后刑事案件检察院抗诉的规定
      天津在线咨询 2023-08-21
      刑事案件发回重审后,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提交抗诉申请书,提供法院已经产生效法律效力的判决书,需要将抗诉书的副本送达给当事人,将抗诉书再抄一份送给上级检察院。
    • 检察院有哪些撤回抗诉规定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6-08
      1、检察院撤回抗诉的条件: (1)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2、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