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4 19:10:55 134 人看过

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聚众扰乱如下:

1、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公共场所,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

2、犯罪的人数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可以是三人以上的群体,也可以是单个人,而其他聚众扰乱行为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一、聚众淫乱罪有哪些四要素与罪名

聚众淫乱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是什么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所谓公共秩序,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结构中人们必须共同遵守的生活规则来维护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违反了这种公共生活规则,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因此,对公共秩序的破坏实质上就是对公共生活规则的违犯。公共生活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旨在保护人的安全和尊严,特别是保护老幼弱者的安全规则(2)旨在调节公共场所秩序的纪律规则(3)旨在维护日常生活中稳定联系和风尚习俗的交往规则。

2、客观要件

聚众,是指纠集众人,是指由首要分子故意发动、纠集特定或不特定多数人于一定时间聚集于同一地点。聚众的“众”应至少是三人以上(包含三人),但并非特指三人以上的犯罪人员。如果仅有两人,不能构成本罪。

淫乱,主要是指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但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其他、兴奋、满足的行为,如聚众从事、口淫等行为。而对于这种行为并不限于男女异性之间。行为人聚众从事这种淫乱行为的,也构成本罪,可见从理论上本罪的众人并不必然以同时含有男女二性为必要。淫乱行为一般具备如下特征:

(1)须是足以引起一般人的羞耻感情的行为(2)须是足以或满足的行为(3)须为违反善良性道德观念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的仅限于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众淫乱活动的人谓多次参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参加聚众淫乱活动至少达3次以上。其他偶尔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依《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不以犯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所谓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指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秩序,对于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这一点,任何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行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体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公共秩序,并且通过破坏公共秩序来获得某种精神上的满足。

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的量刑标准如下: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只能是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首要分子,即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分子。

三、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或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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