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必备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9-09 07:52:37 143 人看过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必备条件

具备以下资格条件的业主,可成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工作时间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有:

1.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2.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续筹并监督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年度工作计划、物业管理服务费的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

6.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吗?

业主委员会能代表业主起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无关的活动。因此,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的社团组织,其职责是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由于物业管理活动纠纷而形成的诉讼中,业主委员会是适格的主体。当然,业主委员会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必须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n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n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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