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权与保持作品完整权的区别?
保护作品完整权可以视为修改权的延伸,通常情况下,侵犯修改权的不一定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但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一定会侵犯修改权。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一般认为,修改权是从积极的角度而言的,作者可以自己主动的行使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但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从消极的角度规定,即一般只有当该权利被侵犯时,作者才可以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行为一般时性质比较严重的行为,因为歪曲、篡改,往往带有对作者人格或者感情的曲解,甚至是丑化作者人格的行为;而修改权只是对作品内容的一般改动,不涉及作者人格。
总之,二者修改的对象不同。修改权的改动对象主要是作品的文字、用语等外在形式;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改动对象是作者的观点、主题等内在精神表达。其次,二者的修改方式不同。修改权的修改通常只是简单的改动、删节,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则使用了歪曲、篡改的手段。再次,修改的后果不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修改会导致作者声誉降低的后果,而修改权中的修改则不会产生这种负面结果。最后,修改权有两种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第一情形是是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第二种情形是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作品。在这两种情形下他人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对其作品的修改不构成侵犯修改权。而保护作品完整权则不存在法定的限制、免责情形。
二、修改权的作用
修改作品可以是已发表的作品的修改,也可以是对未发表的作品的修改。应该注意的是,修改权的行使也要受到其他因素的制约,如美术作品原件出售后,著作权人如想修改作品,则应当征得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的同意。一般情况下,他人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作品,是侵犯作者修改权的行为。但也有例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科对投稿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毋须征得作者的同意。但是应注意的是,报社、期刊社只能对作品进行文字性的修改、删节,而不能改变作品的基本形式和内容。
三、侵犯保持作品完整权的构成要件
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于保护作者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其他人不得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改动作品而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读。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本来面目或对事物作不正确的反映,含有贬义;篡改是指用作伪的手段对经典、理论、政策等进行改动或曲解。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要求行为人基于主观故意而曲解作品,使作品所表达之意与作者所想表达之意大相径庭。
从救济手段看,赔礼道歉等应是在侵权行为已造成对被侵权人社会评价的降低、被侵权人自我感受屈辱的情形下适用,凡未引起作者社会评价降低的改动作品的行为,不宜认定为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仅限于局部和细微之处,作品主题、人物结构、绘画风格等均未发生根本变化,修改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不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那么就不认定其侵害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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