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的性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0:14:19 328 人看过

仲裁法1994年颁布至今,已经10年。10年以来,173个仲裁委员会依法相继建立,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实践证明,仲裁法确立的仲裁制度确实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经济纠纷的现代化的非诉讼制度。我们之所以这样说,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它摆脱了行政色彩。过去我们就有仲裁制度,但那是官办的,属于行政职能,我们称之为行政仲裁。仲裁法吸收国际上的先进经验,体现改革精神,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了新的民间仲裁制度。依法成立的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也不附属于行政机关,而是一种社会服务组织。新的仲裁制度是政府职能转变的产物,又有利于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从新的仲裁制度建立之日起,我国就有了两个解决经济纠纷的主渠道,一个是民事诉讼,一个是仲裁。二是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尽管仲裁委员会离开政府扶持就建立不起来,但它建立起来以后并不是政府的组成部门。它没有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符合统一市场的内在要求,又有利于防止地方保护主义。三是它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从仲裁渠道的选定到仲裁员的选择,都由当事人决定。四是它省时省事省钱,快捷便民,有利于降低解决经济纠纷的成本。

过去10年,173个仲裁委员会共受理经济纠纷案件9万起,年均增长30%,仲裁标的总共1800亿元,成绩是很大的,说明新的仲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已经开始为社会公众所认可。但是,如实地说,距离新的仲裁制度能够发挥也应该发挥的作用还有较大的差距。国际上,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大量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而不是动不动就上法院打官司。173个仲裁委员会的发展也很平衡,总的来看,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潜力。

要开拓前进,要发挥潜力,就要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我看,主要的问题有四个:一是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至今社会上还有许多人不大了解、不大认可仲裁制度,以为解决经济纠纷,只有到法院打民事官司,或者把仲裁制度的作用看作是对民事诉讼制度的拾遗补缺。二是具体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仲裁队伍的素质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仲裁活动同有关方面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新的仲裁制度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的生命力和前途取决于仲裁工作质量,可以概括为八个字:合法———就是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事,不能枉法裁决;公正———就是不能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谁的关系硬,谁给的钱多,裁决就偏向谁;效率———就是办事要快,裁决要准;便民———就是办事不能拖拉,不能扰民。

仲裁要做到合法、公正、快捷、便民,永远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关键有三条:一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我们始终要明确,仲裁委员会不是盈利性的组织,而是为社会服务的,仲裁员不是到海里去赚钱的第二职业,而是为公众服务的。二是加强监督,防止权力寻租。仲裁委员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但仲裁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力不谓不大,如果滥用权力,搞权力寻租那一套,那就不仅会断送仲裁制度的前途,而且会使人陷入腐败的泥坑。三是完善制度,理顺关系。10年前制定仲裁法时,我们对这种新的仲裁制度还缺乏充分的实践经验。基本制度确立起来了,而且实践证明正确的,但若干环节上的具体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仲裁活动同有关方面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理顺,比如:仲裁协会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的关系;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庭、仲裁员的关系;仲裁与法院的关系,等等。各仲裁委员会为解决前进中的这些问题,积极试验、探索,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造了不少行之有效的做法,需要认真加以总结。对于那些带有一定普遍性的、工作中反复出现的问题,最终还是要靠制度才能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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