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把握征地程序,补偿协议签订不是定局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1:14:01 367 人看过

徐某,是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红石村的一居民组组长。2013年12月,因华润燃气和党冲西部工业用地项目建设需要,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徐某居住地为建设用地。徐某所在的红石村开始进行征地。在未对补偿标准进行全部了解的情况下,徐某匆忙之下代表居民组就签订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事后,当徐某意识到所给的补偿费用并不能弥补自身损失的时候,已是无路可走,毕竟补偿协议已签订,徐某再如何有异议,补偿也不会有所改变。虽然徐某积极捍卫自己的土地,但是其猪厂、鱼塘、树林还是遭到了强制征收,财产损失严重。徐某无奈之下,孤身一人跑到北京委托律师代自己维权。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的李文谦、孟文静律师对征地、拆迁纠纷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听到徐某的陈述后,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立即意识到此次征地程序存在严重的瑕疵,事不宜迟,两位律师迅速启动维权之旅。

【办案掠影】

第一辑发送律师函,敲山震虎

孟文静律师、李文谦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学习了当地政府下发的系列文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等法律法规,两位律师发现当地政府及征收部门在征收之初并没有履行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公告等法律程序,征地程序违法。针对此类问题,两位律师向当地政府部门发送了律师函,从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阐述了此次征地活动的违法性。对于两位律师发送的律师函,政府部门作了回函,称徐某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部门已按照标准进行了补偿,但是对于征地程序问题却是没有提及。

第二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材料

由于徐某不能提供征地批复、征地公告等材料,两位律师为进一步了解征地信息,着手向相关政府部门开始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两位律师了解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的批复》、金寨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作出了《金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其他的一些征地文件,对徐某所在地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第三辑申请行政复议,为诉讼作准备

针对通过信息公开所获取的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金寨现代产业园区的批复》、金寨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金寨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等文件,孟文静律师、李文谦律师经过细致讨论,为充分维护当事人徐某的权益,决定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安徽省人民政府以其作出的批复属于内部运作的行为,对徐某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拿到不予受理复议决定书后,徐某内心更加焦躁不安,两位律师耐心地向徐某分析其中的利弊,认为复议结果存在严重错误,遂决定进一步提起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辑提起维权诉讼,背水一战

面对着已签字的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以及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书,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深感所处环境的不利,如何寻找案件的突破口成为当务之急。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带着委托人徐某的希望,毅然决然地走向法庭。在法庭中,经过庭审质证,李文谦、孟文静律师发现在徐某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征地部门的征地文件还未批复下来,征地部门无权进行征地,徐某签订的安置补偿协商不具有法律效力。徐某对其房屋、猪厂、鱼塘、树林等财产享有排他的所有权,征地部门无权强行征收。经过激烈的对峙,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绝处逢生,案情峰回路转,不断掌握主动权。最终,李文谦律师、孟文静律师没有辜负当事人徐某的期待,徐某的征收补偿款重新进行评估。

【律师说法】

安置补偿协议书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基础上所签订的书面文件,属合同中的一种。安置补偿协议书一般包括当事人主体信息、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房屋位置、征收范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过渡期限和方式、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地点、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等内容。在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一定要认真核对协议条款,既要注意协议条款的合法性,也要注意补偿费用的标准,时刻保持谨慎,避免粗心大意,否则容易遭受不可挽回的损失。因为,安置补偿协议毕竟属于合同性质,一旦签字盖章协议就生效,事后认为协议不公也很难确认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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