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效果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16:34:16 186 人看过

我国新破产法第34条规定因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可以看出,我国新破产法并未对破产撤销权的行使效果作出详细规定,包括没有就管理人追回相应的财产后,相对人的地位作出规定。

但由于司法实务中对此存在裁判标准不一致,笔者认为,破产撤销权的法律效果分为管理人的返还请求权与相对人(转得人)的请求权。可撤销行为一经人民法院裁判确认,其行为无效溯及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时,管理人有权追回被处分的财产,相对人应予返还并归入破产财产。破产撤销权行使后,相对人丧失被撤销的权利,恢复其原有权利。

具体来讲,对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以及放弃债权行为,相对人不存在权利恢复。对于以不合理价格交易行为,相对人所作的对待给付,如果仍现存于债务人的财产中,相对人对该财产可以行使取回权;如果其对待给付不复存在于债务人财产,可作为共益债权人请求偿还其对待给付的价额;对于未到期债务的提前清偿行为和到期债务的偏颇清偿行为(第32条),相对人因被撤销的债务清偿行为而消灭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和担保物权予以恢复,可以申报债权参加破产分配。对于转得人而言,转得人在转得之时知道其前手有撤销原因的或系无偿取得财产,或与债务人存在关联关系的,也得予以撤销,转得人应返还财产,因此所受损失应与其前手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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