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27 16:25:41 387 人看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动态管理,是指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安监站),对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情况进行扣分,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在建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扣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企业违规量化扣分

第五条对施工、监理企业所承担的在建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

第六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实施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管理制度的;

(二)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架构或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三)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

(四)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督促施工现场落实整改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

(六)专项施工方案未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的;

(七)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

(八)不具备相应资质,自行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的。

第七条施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起重机械分包给不具备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安装拆卸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责任的;

(三)对所承建的建筑工程未按规定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或检查流于形式,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四)未按规定审查分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六)使用未办理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的施工起重机械的;

(七)未按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八)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

(九)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第八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设立项目安全生产监理架构的;

(二)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监理人员的。

第九条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项目监理规划未编制安全监理内容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的;

(三)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四)未对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的;

(五)未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跟踪落实的。

第三章人员违规量化扣分

第十条

对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违规行为,视其违规的轻重程度,每检查项次扣分的分值分别为5分、3分、1分。

第十一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未按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批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代表人);

(二)未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三)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企业技术负责人);

(四)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五)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六)未有效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的(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的;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三)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监站发出的整改通知未落实整改的;

(四)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未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五)施工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安装验收、使用登记的;

(六)安全管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七)施工现场使用不合格的施工机具、安全网的;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四)未落实本企业制定的安全检查制度的;

(五)未落实监理企业作出的安全整改要求的;

(六)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悬挂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未落实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的;

(八)办公、生活区的选址未符合安全性要求的;

(九)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十)工程施工作业期间,工地无专职安全员在岗的;

(十一)未对现场专职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的;

(十二)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落实“三定”(定人员、定时间、定措施)整改要求的;

(十三)安全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无专人管理的;

(十四)未实施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一机一档”档案管理制度的;

(十五)未按要求对施工现场实行围挡封闭的;

(十六)没有按规定在工地现场明显位置设立危险源公示牌并落实专人管理的;

(十七)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的;

(十八)脚手架、基坑支护、施工用电、起重吊装、模板工程施工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和规范要求的;(十九)“四口”,“五临边”防护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十)未按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二十一)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安全防护的。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未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未按规定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用品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六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或检查记录弄虚作假的;

(二)未按规定参与安全防护用品、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场查验的;

(三)未按规定参与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或安全技术交底的;

(四)未按消防制度落实现场消防设施的。

第十七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作业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施工现场的;

(二)未落实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及安全防护用品、配件的报废制度的;

(三)未督促建立安全防护用品、施工起重机械、施工机具及配件资料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操作资格证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检查上报建筑施工工人取得建筑施工工人“平安卡”情况的;

(六)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

第十八条专职安全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施工临时用电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要求的(按每箱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二)高处作业人员不按要求使用安全带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三)施工现场作业人员不戴安全帽、穿拖鞋或其他严重违章作业行为的(按每人次计,每检查项次最多不超过5分)。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项目监理规划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实施安全监理的;

(二)未按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核、批准的;

(三)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验收的;

(四)对严重危及工程和人员安全的施工作业和设备使用,或施工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及时发出停工(停用)指令的;

(五)未按规定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

(六)安全监理资料弄虚作假,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严重不符的。

第二十条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未跟踪整改落实情况的;

(二)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部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所管理的工程项目在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出执法建议书或停工整改通知书,且监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

(四)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的;

(五)未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明确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实施阶段安全评价的;

(八)未对变更后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批准的;

(九)未按规定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的;

(十)未按规定使用《广东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资料统一用表》的;

(十一)监理周报(月报)未及时、如实反映工地现场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一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5分:

(一)未按规定对有关的施工安全生产文件实施审查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专业分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的。

第二十二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3分:

(一)施工企业对项目监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未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监督施工企业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的;

(三)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安全事故易发工序进行旁站、巡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的;

(四)未按规定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检查项次扣1分:

(一)未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和标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评分和对存在问题作出处理的;

(二)未按规定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三)未按专业分工及时参加阶段安全评价的。

第四章量化扣分的统计

第二十四条

一个扣分周期为一年,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施工、监理企业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注明的工程项目为计分单元,每个计分单元总分值分别为60分;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

以及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分值分别为30分,以个人在全省范围内承担的所有工程项目计分累计。一个扣分周期期满后,扣分分值累计未达总分值的,该周期内的扣分分值不转入下一个扣分周期。

第二十五条

在每次检查中,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有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应当累计分值。

第二十六条实施扣分时,如果

施工项目多于一名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则对安全生产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的专职安全员或专业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无法分清主要责任人的,对施工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实施扣分。

第五章量化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监站负责动态扣分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扣分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共同执行。执行扣分的人员应主动向被扣分企业或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行政执法证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证)。

在执行扣分时,执行人员应坚持原则,秉

公执法,取证充分,对违规事实即时拍照、收集有关证据和材料。

第二十九条

实施扣分后,执行扣分的人员必须当场向被扣分企业(人员)发出《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通知书应当列明工程名称、被扣分企业(人员)名称(姓名)、资格证号、扣分原因、扣分分

值、整改期限、申诉权利等内容。通知书由执行人签名后交被扣分人签收。若被扣分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收的,由执行人双签见证,实行留置送达并拍照取证。

第三十条对有关企业及人员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依法进行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不再动态扣分。

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对同一扣分事项不得重复扣分。

第三十一条扣分执行情况实行全省联网信息化管理,各扣分执行机构应在实施扣分后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

第三十二条

如对扣分有异议的,被扣分企业(人员)可在送达扣分通知书后7个工作日内,向执行扣分的机构或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复审。经查实确属错误扣分或

扣分依据不足的,应及时纠正,相应扣分记录应予撤销或变更,复审结论应书面通知申诉企业(人员)和执行扣分的机构。

第六章量化扣分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30天;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非本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在本省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

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经整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半年至1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业务,并提请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机关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三十四条

监理企业所承建的任一项目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15

至30天,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扣满60分或该企业所有被扣分项目平均扣分值达到45分以上,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停业整顿3个月至半年,期间不得承接新的工程监理业务。

第三十五条

本省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至3个月,期间停止上岗执业,

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年内不得申报参加安全生产考核。

非本省施

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任职资格1至3个月,期间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在一个扣分周期内

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其1年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上岗执业。

第三十六条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1至3个月;在一个扣分周期内同一个人被两次扣满30分的,广东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停止执业3个月至1年。

第三十七条

上述施工、监理企业,以及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被扣满分后的处理情况,将抄送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在广东建设信息

网和全省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告。

第七章量化扣分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对安全生产责任量化管理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量化扣分执行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建设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动态管理办法》(粤建管字[2006]59号)同时废止。

附: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责任扣分通知书施工企业扣分通知书监理企业扣

分通知书主要负责人扣分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扣分通知书专职安全员扣分通知书总监扣分通知书专业监理扣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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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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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浅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浅议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四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武文钰造成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有很多,但分析其成因,理不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即多数安全事故的发生,不是因为技术解决不了而造成,而是因违章所致;比如没有安全技术措施、缺乏安全技术知识、不做安全技术交底、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对施工安全管理有了明确的要求,把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部分列为保证项目,要求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制定总的安全目标(如伤亡事故控制目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年、月都要制定达标计划,进行目标分解到人责任落实,考核到人。JGJ59-99检查标准已实行了近十年,本人在从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不知如何确立安全管理目标,如何分解目标及考核目标是否达到等等。对此谈些个人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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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及个体采矿的安全生产,根据《山东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村集体及个体经营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采的矿井(坑)(以下简称乡镇矿山)。第三条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乡镇矿山,经验收符合《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的,发给《安全生产合格证》。第四条《山东省乡镇矿山<安全生产合格证>发放标准》,由省劳动局制定并发布实行。第五条《安全生产合格证》报批程序:乡镇、村集体矿山由企业申报,县(市、区)劳动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市(地)劳动部门审批发证。个体采矿由经营者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报县(市、区)劳动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径报)审批发证。煤矿的《安全生产合格证》,由劳动部门委托煤炭主管部门发放。委托办法由省劳动局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制定。发放《安全生产合格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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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举办实施《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举办实施《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广东省建设厅发布文号:粤建管函[2002]413号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招标办、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的评标定标活动和全面实施工程造价改革,充分体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省建设厅已于2002年4月颁发《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大大缩短评标时间,减轻评标专家负担,决定举办实施《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1、学习贯彻、讲解《广东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2、学习掌握《电子标书、评标定标辅助软件》
    2023-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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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劳动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68号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劳动仲裁机构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受理费和处理费。第三条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第四条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
    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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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第四条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收取管理费。第五条属第三条(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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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五条住房保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省、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协调等工作,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候、退出等制度。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2023-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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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咨询
    •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例有哪些具体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河北在线咨询 2021-09-03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协议书.
    •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内容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7-15
      《建筑法》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工程质量的安全,那么建筑安全管理内容有哪些呢? 第一是加强对施工关键部位安全防护的管理。对于升降机上下出口、楼梯口、通道口、施工预留口、阳台口、边缘口等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关键部位,应当设有安全防护措施,如安装防护栏杆、防护立网、加盖防护等。 第二是加强对安全网架设的规范化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化的安装,使安全网层次段落的架设科学、合理,达到对施工楼层进行严密
    •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具体内容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0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具体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9-18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荣誉奖或物质奖:一、认真执行本条例,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取得显著成绩的;二、在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重大合理化建议的;三、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