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之债,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法定之债,有两层含义: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两者的区别在于:
1、产生的基础不同。约定之债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产生的;法定之债是因为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而产生的。
2、内容不同。约定之债的内容可由当事人协商而定;法定之债的内容已经由法律明确规定。
无因管理之债是法定之债吗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的给付的法律关系。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
法定之债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及缔约过失之债。
意定之债主要包括合同之债。
具体而言,侵权行为之债是指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并造成损失而产生的债;
不当得利之债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产生的债;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产生的债。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无因管理的情况下,产生管理费用的,管理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
如果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所以无因管理的受益人有可能要承担赔偿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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