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10 08:52:23 29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获得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市(州)级统筹,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本规定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独统筹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市州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实施办法,在正式发布前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筹集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和使用。

生育保险基金由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构成。

第七条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应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并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和支付范围

第十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必须符合定点就医制度,符合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一)生育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三)生育津贴;(四)各市州根据基金支付能力规定的其它项目费用。

第十三条生育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指参保的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实施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期限按照我省女职工产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职工异地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参保地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第十七条下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

(二)不符合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应当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按照规定由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支付的费用;

(五)属于医疗事故等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费用;

(六)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七)新生儿疾病筛查、护理和医疗的费用;

(八)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费用;

(九)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它费用。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协议医疗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生育保险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服务协议,及时为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二十一条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按服务单元、病种等多种付费方式付费。

第二十二条职工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疑义的,有权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与用人单位因生育保险待遇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生育保险费征收机构和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网络建设,保障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支出或者生育保险待遇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20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6日 04:3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生育保险相关文章
  • 甘肃省可以生育二胎的条件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系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的;(二)第一个子女经市、州(地区)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诊断结论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三)夫妻一方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妊娠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五)夫妻一方系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同等级因公伤残人员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具有本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条件之一的;(二)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三)一方系少数民族的;(四)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老人的。再婚夫妻一方系生育两个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要求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可安排生育:(一)夫
    2023-05-05
    383人看过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
    发布部门: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35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省长徐守盛二○○七年四月八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的决定甘肃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甘肃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本条所称失业人员,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在在职期间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失业后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失业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四、第四
    2023-05-05
    213人看过
  • 甘肃省新生儿医保政策
    新生儿医保其实就是平时讲的居民医保,只不过针对的是出生12个月以内的新生宝宝。宝宝成功入户就可以办理BB医保卡,享受医保报销。甘肃新生儿医保政策缴费标准多少?就城关区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筹资标准由2010年每人每年260元,经过、和三次提标,现提高到420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从180元/人/年提高到320元/人/年;个人缴费标准从80元/人/年提高到120元/人/年。另城关区涉农街道村民个人缴纳部分由区政府财政再补贴50元/人/年,实际村民个人缴纳50元/人/年。新生儿首次参保年龄在半岁以内的可缴纳当年和次年的医保费用。如何缴费办理?新生儿医疗保险缴费办理程序:新生儿参保费用为每年度120元,一次性缴纳当年及次年度费用(每人一次性缴纳240元),目前新生儿参保工作在社区办理,家长携带新生儿户口本、1寸红底彩色照片在社区登记,在定点银行缴费后,由社区办理医保证。参
    2023-03-06
    410人看过
  • 甘肃省耕地保养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证和提高耕地肥力,加强地力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增强农业发展后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耕地及耕地使用者。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耕地保养工作的领导,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实施,行使有关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的职责。第四条凡使用或承包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坚持用地养地相结合,投入与产出并重的原则,履行保养耕地的义务,增加有机肥料,提高耕地肥力,严禁掠夺式经营。第五条广辟肥源,多渠道、多途径增加投入,培肥地力。(一)实行有机肥与无机肥相结合,保证土壤有机质含量稳中有增。县级土肥站和农业技术推广站(中心)开展对土壤肥力的监测工作。(二)施用农家肥的数量应逐年有所增加,基本农田要求做到每年都施用农家肥。(三)农家肥的质量实行划等分级,农家肥的有机质含量不得低于2.5%。(四)大面积推广农家肥、化肥定量优化配方施
    2023-06-10
    184人看过
  • 甘肃省学校责任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1、学校责任保险基本原则第一条学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人(在册学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二条学校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一般为一学年。我省保险期限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保险期限将延长。第三条保险范围: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幼儿园、高校原则上应办理学校责任保险。第四条责任范围:因学校责任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的规定,因下列原因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1;2。学校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课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
    2023-05-31
    337人看过
  • 甘肃省《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
    一、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1.此条例适用于甘肃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及其质量监督管理。2.此条例涵盖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3.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强调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建立完善质量责任制的重要性。二、质量管理职责明确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和检测单位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1.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要求垫资承包,并应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担保。2.勘察、设计单位需依据规定和合同进行勘察、设计,确保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符合强制性标准。3.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使用合格材料,并在竣工后提供质量保修。4.监理单位需真实完整地
    2024-03-01
    209人看过
  • 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参保
    发布部门:甘肃省卫生厅、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文号:甘卫妇社发[2007]254号各市(州)卫生局、劳动保障局: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6〕23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甘政发〔2006〕100号)精神,实现为广大城市居民提供便捷有效的卫生服务的目标,促进城镇医疗保险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有机结合,现结合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城市社区卫生和医疗保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构建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是当前深化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解决城市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体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增进百姓福祉的一件大事。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不仅可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控制医疗保险费用,还可
    2023-04-24
    72人看过
  • 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甘政发[2006]97号《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甘肃省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减轻城市低保人员因大病造成的经济负担,提高其健康水平,参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政府补助与个人缴费相结合、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社会合作医疗制度。第三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以县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第四条实施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应遵循的原则:(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三)保障重点,逐步提高。(四)公开公正,强化监督。第二章基金筹集第五条城市低保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组成:(一)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三)社会捐助资金。(四)医疗保险统
    2023-06-05
    189人看过
  • 甘肃省12320卫生热线
    法律综合知识
    甘肃省12320卫生热线是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办的公益热线。是我省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向公众传播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普及健康知识与技能,接受公众咨询、投诉和举报,引导群众科学就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舆情监测、分析与反馈等重要职责,是卫生部门传递政府信息、了解社情民意、回应社会关切、传播健康知识的重要渠道,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卫生政务公开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手段。
    2023-03-24
    193人看过
  • 甘肃省教育厅投诉热线
    法律综合知识
    甘肃省涉及全省中小学校(中职学校)问题的投诉方式,电话:0931-8823127;邮箱:gsedgzb@163.com涉及全省高等学校问题的投诉方式,电话:0931-8721211;邮箱:sjytgxfwzx@163.com甘肃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相关学校也将公布投诉渠道,广大群众和师生对发现的问题,也可直接向本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学校公布的投诉渠道反映。
    2023-03-28
    237人看过
  • 甘肃省工伤保险住院费怎么报销
    一、甘肃省工伤保险住院费怎么报销1、用人单位申报(1)申报条件:已认定为工伤、职工受伤时和医疗费用发生时参加了工伤保险。(2)申报资料:工伤事故报告表(事故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疾病诊断书和病历本原件及复印件(留存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原件)和住院医疗费用详细清单(出院时由医院打印)、交通事故结案书(因交通事故受伤提供)、其他有关资料。上述资料交至政务公开大厅工伤待遇资料受理窗口。2、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1)初审、建立工伤保险档案:业务部门初审经办人员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伤医疗费用申报资料时,当场核实申报资料,审核事故报告书、工伤认定申请表、身份证、病历资料、医疗费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是否在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急救除外),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开具书面受理单;资料不齐的,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查
    2023-05-26
    376人看过
  • 甘肃省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每人月增80元本报讯(记者牛占虎)为保障企业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我省对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水平进行了调整,根据伤残等级给予伤残津贴,最高津贴为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根据规定,这次调整的范围是2003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包括从养老保险基金中领取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通知》对调整标准也作了具体规定,一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80元,二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三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四级伤残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难以安排工作,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60元,六级伤残每人每月
    2023-04-22
    498人看过
  • 甘肃省出台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险办法
    城乡居民满60周岁直接享基础养老金《办法提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城乡居民个人不再缴费,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相结合的制度模式,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标准暂设为每年100元~1000元不等的10个档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集体补贴,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委员会民主确定;政府补贴,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每人每年补贴30元。农村居民满60周岁同时享基础养老金《办法实施时,已经按照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金的,且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的,个人账户资金并入
    2023-05-30
    300人看过
  • 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
    甘肃省劳动局甘劳社[1994]第177号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甘肃省劳动局甘劳社[1994]第177号各地、市、自治州劳动处(局),劳动人事处(局),省级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甘政办发[1994]24号)精神,为了搞好我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工作,特制定《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1994]24号《甘肃省国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办法》(以下简称《统筹办
    2023-06-09
    44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生育保险是劳动者因生育子女导致劳动力中断,由此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作用是在职工妊娠、分娩和机体恢复整个过程中提供身体保健、医疗服务及有薪假期,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保障。 ... 更多>

    #生育保险
    相关咨询
    • 甘肃省工伤保险查询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08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缴纳。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部进入进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查询,但不存在余额、缴费年限的概念。 由于工伤保险金没有个人账户,因此参保信息只能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不过最捷径的办法应该是找单位,即使使用工伤保险,伤残程度能否报工伤,程序也是从基层开始操作。
    • 甘肃省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时间是多少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8-03
      生育待遇申领时效:生育的次月15日起,方可受理申领,逾期超过六个月未及时申领者,不再受理。(切记:过期不候!) 自己该享受什么样的生育补助待遇。 首先,要满足三大条件,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 1、在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保缴费,生育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生育的当月和补缴生育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入。(累计满12个月即可,没有连续缴纳也行);失业人员必须办理失业登记,申领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补贴的须
    • 女职工生育假期在甘肃省连山县有多少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6-30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规定。
    • 甘肃省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17
      《甘肃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式出台。《办法》明确,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待遇,对未依法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处理。
    • 甘肃省碌曲县办女职工双休日办法
      香港在线咨询 2023-06-15
      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