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林业行政许可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6 21:10:30 165 人看过

渝文审[2006]19号

2006-9-8

第一条为规范林业行政许可管理工作,提高林业行政许可效率,维护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林业局指定统一机构受理全市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市森防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应指定受理、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机构,并向社会公示。

依法应当先经各区县(市)林业局审查后报市林业局办理的林业行政许可,由其审查单位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林业局和依照法规受权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市森防站(以下统称林业行政机关)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颁发和送达林业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林业行政许可受理、颁发和送达应遵循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单位应在受理场所公示下列内容:

(一)许可名称;

(二)许可依据及具体条款;

(三)许可申请方式、全部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许可条件、数量;

(五)许可实施程序、办理流程、办理期限;

(六)许可附带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七)林业行政机关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八)林业行政许可咨询、投诉受理地点和方式;

(九)依法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林业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的,还应公示委托机关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以及统一受理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委托的具体事项、职责权限、委托依据等事项。

公示内容可在林业行政机关网站、新闻媒体上公布。林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公示目录以外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申请人向林业行政机关递交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时间即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申请人通过信函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林业行政机关在邮政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该申请书和申请材料进入林业行政机关公布的特定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

第七条申请人就相同内容重复申请林业行政许可的,林业行政机关首次收到申请的时间为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变更申请内容的,视为新的申请。

第八条林业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以下审查:

(一)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事项;

(二)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林业行政机关管辖的范围;

(三)申请人是否属于提出林业行政许可申请的法定主体;

(四)申请人是否按照林业行政机关公示的信息提交了符合规定数量、种类的申请材料;

(五)申请人提供的林业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是否有明显的计算错误、文字错误等其他事项;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林业行政许可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林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立即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林业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错误,或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收到林业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更正或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当场或事后更正或补正。林业行政机关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申请事项属于林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受理决定。

(五)依法作出的其他处理。

除前款第(三)项当场告知申请人更正或补正申请材料的,林业行政机关对申请作出处理,应当出具加盖本级林业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条申请人撤回申请的,应当在作出林业行政许可决定前向林业行政机关书面提出。申请人要求退还申请书和申请材料的,林业行政机关凭收件回执退还申请人。已缴纳的费用,应当及时返还申请人。

撤回的申请自始无效。

第十一条林业行政机关应在20日内办结林业行政许可。林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作出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颁发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在林业行政机关指定机构领取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林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林业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林业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林业行政机关当场作出的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作出准予林业行政许可的,应予当场颁发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

第十四条申请人提出送达林业行政许可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经林业行政机关同意,由林业行政机关指定机构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第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而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或经告知在颁发、送达期限届满之时仍未领取林业行政许可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的,可以公告送达。

第十六条颁发、送达林业行政许可书面决定或林业行政许可证件,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收。签收日期为颁发、送达日期。

第十七条邮寄送达附送达回证。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与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或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邮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林业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邮寄送达期限不包括在途时间。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0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为2年。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01日 12: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林业行政许可相关文章
  • 办理林业行政许可的范围是哪些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一、行政许可的种类包括哪些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指的是准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对人行驶某种权利的行为。一般来讲,凡是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有直接关系,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市场准入和法定经
    2023-02-19
    417人看过
  • 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8-1-1【实施日期】2008-1-1【发布单位】【文号】渝文审[2007]38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重庆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增强建筑市场主体的质量责任意识,保障房屋使用功能,促进工程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施工验收规范,按照建设部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是指住宅工程在按照国家规范要求内容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监理和施工单位对每一户及公共部分的走廊、楼梯间、电梯间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房间的几何尺寸、观感质量、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等内容进行的专门检验。本办法所称住宅工程
    2023-04-22
    290人看过
  • 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防城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东兴市、上思县分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许可责任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责任,是指本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行政许可规定,违法违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第四条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有错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监察部门负责本机关行政许可的监察工作,受理对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由监察部门牵头,会同法制部门每半年检查一次行政许可事项台帐,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本机关相关科(股)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六条法制部门负责
    2023-06-06
    58人看过
  • 武夷山市林业局行政许可公示
    行政许可事项法律依据申请材料办理期限办理程序林木种子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注有生产者基本情况、生产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2、生产用地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采种林分证明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材料3、林木种子检验、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4、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贮藏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发许可证①出书面申请②提交材料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许可证林木种子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田种子法》1、注膏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品种、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情况等内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2、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和资金证明材料。3、林木种子加工、包装、贮藏设施设备和种苗检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4、林木种子检验贮藏、保管等技术人员资格证明。受理之曰起15曰内核发许可证①提出书面申臂②提交材料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核发许
    2023-06-06
    142人看过
  • 重庆市行政赔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赔偿》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照《国家赔偿法》取得行政赔偿。第三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办理行政赔偿案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行政赔偿遵循合法、准确、及时、便民原则。行政赔偿可以和解和调解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法制局承办市人民政府下列行政赔偿工作:(一)监督本办法实施;(二)处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三)指导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授权组织开展行政赔偿工作;(四)处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级行政机关以及授权组织之间的共同赔偿争议。(五)督促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六)代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诉讼;(七)市人民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第六条区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下列行政赔偿工作:(一)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二)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关和授权组织开展行政赔偿工作;(三
    2023-04-24
    232人看过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实施《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批复
    附件: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收费车型及费率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四章附则市交委:你委《关于上报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的请示》(渝交委文〔2002〕114号)收悉。经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你委上报的《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要求对部分条款作进一步修改。你委据此报送的《关于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对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落实情况的报告》(渝交委文〔2002〕202号)提出了对《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委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对我市的高速公路实施联网收费,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给予支持和配合。二、请你委积极作好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的相关准备工作,从2002年7月1日起实施。二○○二年六月十四日附件:重庆市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2023-06-08
    196人看过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1、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3、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3)公司章程,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与派遣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2023-04-28
    144人看过
  • 重庆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规定(试行)[失效]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户外灯饰的有序建设和规范化管理,美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灯饰的设置和管理。本市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可以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户外灯饰是指纳入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的下列灯光设施:(一)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灯光;(二)各种户外商业广告和公益性广告灯光;(三)建(构)筑物设置的轮廓灯、投射灯及霓虹灯等装饰灯光;(四)主要干道沿街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设置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等户外灯光。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户外灯饰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户外灯饰建设规划,并对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城市户外灯饰管理部门按市的统一规划和要求负责
    2023-04-22
    299人看过
  • 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协会联合起草的《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评选)》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内进口商品的检验与监督管理,净化进口商品市场,维护国家、企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含免税商店)经销的进口商品及进口组装件装配成的、使用国外(含港、澳、台)商标的商品的监督管理。第三条重庆商检局、重庆市工商局、重庆市消费者协会联合组成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在重庆商检局设立重庆市流通领域进口商品管理办公室,负
    2023-06-07
    292人看过
  •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开业条件及程序第三章质量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三条船舶修造遵循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船舶修造业的主管机关。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船舶设计和修造市场,指导区县(自治县、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的工作。港航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船舶修造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开业条件及程序第五条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
    2023-06-08
    401人看过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养路费超收分成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即国办发[2002]2号文件的精神,为保证在费改税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养路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进一步提高我市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对养路费征收的重视程度和调动征管单位的征收积极性,特拟定本办法。1、养路费超收分成的范围为目前已实行养路费分成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不包括分成额已达到征收额76.35%的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即养路费分成比例已达到100%的单位。2、养路费征收确保计划的确定,以当年各区县(自治县、市)征稽部门养路费征收确保计划为准。3、养路费超收分成的基数为实际征收额超过征稽部门下达各区县(自治县、市)征稽部门征收确保计划以上,并不包括市水利建设基金3%、重点公路建设资金19.35%、公安监理经费1.3%后的超收养路费部分。征收确保计划内,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市)养路费
    2023-06-08
    435人看过
  • 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下同)行为,加强对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保障报废汽车回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16号)、《汽车产业回收利用技术政策》(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环保总局公告2006年第9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报废汽车(包括摩托车、农用运输车,下同),是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第三条重庆市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委)负责全市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市商委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对全市报废汽车回收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第五条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符合
    2023-06-08
    193人看过
  • 重庆市公证机构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司法部《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和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复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这适应我市公证工作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按照有利于调动公证人员积极性、有利于公证事业的发展。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公证处应当提留的费用;1、事业发展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15%提留;2、医疗和意外伤害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3%提留;3、养老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7%提留;4、人才教育储备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5、风险赔偿金,按公证处年总收入的5%提留;6、福利金,按工资总额的5%提留。以上各项是保障公证事业发展,提高公证公信力、解除公证人员后顾之忧的基本费用。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应督促公证处按时足额提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或挪用。二、公证处应当交纳的费用:1、税:公证处及公证人员都应遵照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2023-06-06
    74人看过
  • 撤销林业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只能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并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比如,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再比如,国务院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委托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或者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动物园驯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印制。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受委托行政机关超越委托范围,或者没有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023-06-06
    416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许可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林业行政许可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为。... 更多>

    #林业行政许可
    相关咨询
    • 重庆行政许可办理政策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3-23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对示范区建设所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 重庆行政许可办理有哪些程序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30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年检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主动公开对示范区建设所采取的支持措施的适用范围、标准和条件、申请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方便组织和个人查询。
    • 污水处理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16
      进水水质、水量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因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需暂停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或者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必须提前报告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此类活动。因突发事件或者事故造成关键设备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尽快抢修恢复正常运行,并及时报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试行)第57条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0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迁移、拆除和改动城市功能照明设施或者影响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迁移、拆除、改动,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农牧渔业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2
      凡XX归口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不论其生产企业的隶属关系,都统一由XX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XX门所管企业生产的由其他部门归口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产品,统一由该产品归口部门负责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和管理工作,我部应参加这类产品实施细则的制定等工作;凡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取得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