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2-11-20 19:07:28 398 人看过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文号:(1993年9月28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特区设立的各类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适用于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所称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本条例设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设立公司实行依法直接登记制。第五条公司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规的,并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第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和股东具有约束力。第七条公司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公司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有限责任股东时,其出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第八条公司资金不得借贷给股东。公司不得为股东提供担保。第九条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二章设立第十条公司采取下列形式设立:(一)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二)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单独出资设立;(三)国家单独出资设立;(四)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第十一条出资人设立公司应当订立协议,明确各出资人在设立公司期间的权利、义务。第十二条设立公司应订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的名称、住所;(二)公司宗旨;(三)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四)公司注册资本;(五)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出资额;(七)股东的权利、义务;(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九)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和任期;(十一)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十二)财务会计制度和劳动用工制度;(十三)公司的终止事由和清算办法;(十四)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十五)公司章程订立日期;(十六)股东认为应订明的其他事项。公司章程应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签名盖章,股东每人各执一份。第十三条公司的登记注册,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关联法规:第十四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股东认缴的股本总额。不同行业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公司不得公开向外募股。第十五条股东应按本条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纳出资。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督促股东按期缴纳出资。第十六条股东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出资。股东的全部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十七条作为出资的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应当经依法核准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涉及到国有资产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机关确认,并应当依法办理转移财产的手续。第十八条股东出资后,公司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和登记日期;(二)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总额、现注入的出资额和注入日期;(三)出资证明的签发日期。出资证明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关联法规:第十九条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当置备记载下列事项的股东名册:(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和已注入的出资额及注入日期;(三)出资证明编号;(四)其他必备事项。第二十条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股东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有过错的股东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公司未能成立的,出资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章股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第二十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成为公司股东,但法律、法规有禁止或限制的特别规定除外。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成为公司股东时,应当委托自然人代表,代表人数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二十三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二)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三)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四)查阅股东名册、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五)依照本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六)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新增资本;(七)参加公司盈余和公司终止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四条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二)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提擅自抽回出资;(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设立股东会。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的,由全体股东共同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行使职权的方式由公司章程规定。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的投资者单独出资设立公司的,由其出资人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家单独出资设立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或者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股东会的职权。第二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选举和罢免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六)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七)批准股东出资的转让;(八)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通过公司章程、产生公司组织机构以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对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同意:(一)修改公司章程;(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三)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四)解散公司。对前款规定以外的事项,由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二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同意通过,也可以由公司章程另行规定决议方法。第二十九条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记录簿,记明每次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讨论和决议事项等。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和各股东或其代理人签名。会议记录和签名簿的影印件盖公司印章,并由主持人签名,于会后七日内分送各股东。第三十条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应设一至二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第三十一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审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四)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拟定公司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六)拟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八)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十)决定对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处分;(十一)制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二条董事会每半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经理的提议随时召开。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及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的议事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的,由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一至二名执行董事的,由公司章程规定其中一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不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关联法规: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经理,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经理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聘任。经理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由董事会决定。董事可以受聘兼任公司经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或者经理:(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三)受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所在企业受破产清算未逾三年的;(四)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经理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董事、经理不得损害所任职公司利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的业务。第三十七条公司可以设监事会或者一至二名监事,对公司的业务和财务进行监督。监事由股东会从股东、公司职工以及最大债权人、财会专业人员中选任。公司经理及财务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董事会会议;(二)审核、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三)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四)监督董事会和经理的工作;(五)依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股东临时会;(六)当董事、经理的行为与公司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公司与董事、经理交涉,或者对董事、经理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九条监事对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应与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第四章财务和会计第四十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营业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送经股东会确认。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财税机关和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年度会计报表以及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方案。资产负债表和年度会计报表必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第四十三条公司分配税后利润时,应当首先弥补亏损,然后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百分之五作为法定公益金。公司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四十四条法定公积金应当用于下列用途:(一)弥补亏损;(二)增加资本;(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法定公益金应当用于本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第五章转让出资和增减注册资本第四十五条股东已缴纳的出资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股东转让出资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四十六条股东转让出资时,应变列股东名册。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未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该转让不得对抗公司。第四十七条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不得公开募股。第四十八条公司股东对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和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的份额可在公司股东之间协商确定或按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九条经股东会同意,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第五十条公司应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五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可以提出异议。第五十一条对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否则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因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而减少出资额时,各股东减少的出资额可协商确定或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减少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第六章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第五十三条公司采用下列两种形式合并:(一)一个以上的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并入方解散,接纳方存续;(二)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为一个新公司,原公司解散。第五十四条公司采用下列两种形式分立:(一)公司以其部门资产另设一个公司,原公司存续;(二)公司全部资产分割新设立两个以上的公司,原公司解散。第五十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资产负债表应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公司合并各方应签订合并协议。公司分立应对公司债务的承担作出决议。第五十六条公司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后,应按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可按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可按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可按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可按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可按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异议。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提出异议的,公司应当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清偿债务的协议,否则公司不得合并或者分立。第五十七条债权人对公司合并未提出异议的,原公司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成立公司承担。债权人对公司分立未提出异议的,原公司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按分立决议承担。第五十八条公司合并不成的,因筹备合并而产生的债务由筹备合并各方共同承担。第五十九条公司可以按照《海南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的有关规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法规:第六十条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其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组织形式,应依法分别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第七章终止和清算第六十二条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一)公司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二)公司设立的宗旨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三)股东会决议解散;(四)与其他公司合并或公司新设分立;(五)依法被宣告破产。第六十三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原因终止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二)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三)收取公司债权;(四)寻收股东已认缴而未缴纳的出资;(五)清结纳税事宜;(六)清偿公司债务;(七)代表公司参加诉讼。第六十四条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应自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说明债权的性质、数额,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分别登记。第六十五条清算组应拟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经股东会同意后实施。第六十六条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应将公司帐册、债务人名册和股东名册等有关清算资料全部移交清算组。清算组对清算资料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董事会提供说明材料。第六十七条清算开始后,公司应当停止与清算无关的活动。未经清算组同意,任何人不得处分公司财产。第六十八条有财产担保的合法债权,应以所担保的财产为限,优先受偿。第六十九条公司财产拨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付给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缴纳所欠税款;(三)偿还公司债务。公司财产按前款顺序清偿后,剩余部分应当按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分配给股东。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所作的财产分派无效。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追回非法分派的财产,并可以请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七十条清算组在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即停止清算,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七十一条清算组无法履行职权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组不依法履行职权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第七十二条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和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及各种财务帐册,并将上述文件报送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后,应当公告公司终止。第七十四条清算组成员应当依法履行义务。清算组成员因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的,应当对公司或者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六条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司作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在其他经济组织的投资额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违反本条例董事、经理任职条件的规定,选举董事或产生经理的;(三)公司清算时,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告知债权人,或者不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虚假清算报告的;(四)公司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告知债权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五)公司清算时,制作虚假的资产负债表、财产目录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对公司进行前款处罚时,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还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关联法规: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责令有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经理进行虚假出资或者擅自抽回出资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董事、经理以公司财产为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经理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董事、经理损害所任职公司利益,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具有竞争性业务的;第七十八条公司不按本条例的规定提取或者使用法定公积金、公益金的,由公司登记主管机关责令如数补足或者追回,并可对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第七十九条公司违反本条例有关登记规定的,按《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关联法规:第八十条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九章附则第八十二条本条例生效前已设立的公司,应在本条例生效后一年内,依据本条例规定修订章程,向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第八十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第八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规定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23日 05: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评价制度,完善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环保、司法、市政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五条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时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提供道路交通安
    2023-12-20
    200人看过
  • 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3)二中民终字第089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粤海西路港二路口金叶工业大厦3楼。法定代表人林志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普照,男,汉族,47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香洲红旗街16号101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8号汇欣大厦16层。法定代表人杨学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庆炜,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华,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永盛世纪音像中心第十一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东园东街10号。负责人王保治,该店经理。委托代理人潘作峰,男,汉族,33岁,该店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建清园1号楼13单元601.上诉人珠海经济特区海纳激光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喜洋洋文化发
    2023-06-08
    444人看过
  • 论述有限责任公司合伙经营的相关条例
    第一条本条例定名为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第二条1.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开各词应解释如下:商号、商号名称及业务之意义与合伙经营条例所载意义相同;普通合伙人指本条例所指之有限责任合伙人以外之任何合伙人;公司注册官指根据公司条例受委负责办理公司注册之人员。2.本条例适用于在本港营业而公司注册官认为非华人方式之合伙经营。第三条(1)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可按本条例所规定方式及条件而组织。(2)每一有限责任合伙经营,在任何情况下不应由超过二十人组成,其中必须有称为普通合称人者一名或多名,此等人士负责商号一切债务及义务;此外并须有称为有限责任合伙人者一名或多名,其加入为合伙人时,须以现金或已定价值之财产认股作为商号之资本,其对商号之债务或义务,以不超过上述所出资本额为限。(3)有限责任合伙人在继续合伙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将其股份之任何部分提取或收回,若有此情形者,则须对商号之债务及义务负
    2023-06-06
    243人看过
  • 股东在有限责任公司破产中的经济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即:当公司发生债务责任时,股东并不直接对债权人负责,而是由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所承担的责任,体现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股东须以其全部投资,也仅以该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在依照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出资义务后,对公司行为将不再承担责任。若股东已向公司缴纳出资,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没有责任。若股东尚未向公司缴纳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破产时股东须向公司补足其认缴的出资。例外情况: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谁负责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务由公司的破产财产承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后,公司的债务由公司破产财产承担,按一定的优先顺序清偿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2023-07-06
    188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劳动争议仲裁规定》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劳动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依法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社会劳动者。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辞退从业人员和从业人员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含集体合同,下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四条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3人以上,争议事实共同的
    2024-01-29
    325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月10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省长卫留成二○○五年三月三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工伤保险登记,管理参保人员的工伤保险关系,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及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等工伤保险事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并每年公布工伤保险费征收情况。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照下列办法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一)驻海口地区的中央及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二)农垦系
    2023-05-03
    122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
    深圳新闻网2010年8月13日电(记者方兴业)《深圳经济特区集体协商条例(修正草案)》今天向社会征求立法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协商,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企业,经济特区内的个人经济组织、私营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集体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进行集体协商,订立、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是指工会与用人单位就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集体合同,是指工会代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第四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进行集体协商的合
    2023-05-07
    345人看过
  • 经营部跟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法人资格区别经营部不具备法人资格,公司具备法人资格。2、连带责任区别经营部是无限连带责任法律,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连带责任的。3、征收税种区别个体户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4、征收方式的区别:经营部大多数是核定征收,公司一般是是查账征收。经营部一般是税务机关根据其所在位置规模员工人数销售商品按估算的销售额予以定税.不论当月的收入多少,有无收入都要按定税金额来交税。公司则要求企业自己申报的收入来交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收入不超过9万元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政策。5、申报缴纳的税种不同:主要体现在所得税的申报上,经营部申报个人所得税,公司申报企业所得税。经营部可以定额征收增值税,附加税,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征税按实际收入征收,缴纳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一、没有办理营业执照摆摊需不需要缴税首先,如果没有办理营业执照,那就无需交增值税
    2023-02-24
    299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换地权益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处置积压房地产,加强土地宏观管理,保护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换地权益书是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核发给土地权益人的法律凭证。依法核发后的换地权益书不与原批准的用地相联系。换地权益书持有者可以该凭证从政府换回与换地权益书面值等价的土地权益。第三条以换地权益书收回本经济特区内依法不能无偿收回使用权的闲置土地,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换地权益书发放、流转和收回,实行记名登记制度。第五条换地权益书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发。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换地权益书签发、流转、收回等具体工作。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换地权益书核准的具体工作和换地权益书的签发、流转、收回、销毁工作的监督检查。第七条1998年12月31日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以及与土地权益人签订用地协议、合同,收取定金
    2023-06-10
    322人看过
  • 深圳经济特区家庭服务业条例
    发布部门:广东省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文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家庭服务业的发展,适应家劳动社会化的需求,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保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家庭服务业的经营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家庭服务,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以家庭事务为服务内容的有偿服务,包括家庭保姆、家庭清洁、家庭护理、家庭教师以及其他有偿家庭服务活动。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主管家庭服务业的行政部,依法对家庭服务业进行统一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区政府劳动、工商、物价、民政、公安、教育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服务业实施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家庭服务业,扶持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庭服务和社区服务协调发展。第五条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应
    2023-06-07
    332人看过
  • 公司的经济裁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职工20人以上或者裁减职工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向行业说明提前30天听取工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根据行政部门的报告,将裁减方案报劳动部门批准,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因企业生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在减少职工人数时,应优先考虑下列职工:(1)与本单位签订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中无其他职工,有需要赡养的老人、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招聘新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被裁减人员。《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依法整顿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
    2023-05-31
    52人看过
  • 佛山南海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办理步骤
    办理流程网上办理流程1.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陆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出具《准予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及《核准设立登记通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5.取证: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窗口办理流程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2.申请:
    2023-05-28
    346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0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6年4月5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去第四十七条。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流转的,当事人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土地使用权价格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条件与他人联合举办企业、入股或者企业改制、改组,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应当拟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并报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本决定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
    2023-06-10
    126人看过
  • 海南经济特区辞退备案复核工作程序
    时间:2007-01-291.工作人员须查验以下材料:(1)辞退原因报告;(2)根据规定填写的《海南省行政机关辞退工作人员审批表》(一式三份)。(3)被辞退人员申请复核的须查验申诉书和原行政机关辞退通知书(复印件)。2.备案程序(1)经办人员审核报送辞退材料后,以书面形式送处领导审阅,以两天为限;(2)经处领导审阅过的辞退材料造册归档,以三天为限。3.复核程序(1)经办人员对被辞退人员提出申诉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处理意见报处领导审定,以两天为限;(2)根据处领导审定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诉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以七天为限;(3)复核结果写出书面报告,符合申诉事实的,责成辞退单位在限定的时间纠正错误,收回错误决定并按规定对当事人赔礼道歉;不符合申诉事实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维持原辞退决定,以十天为限。
    2023-06-10
    410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第29条的意义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9-22
      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或者占用林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XX林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具体办法由XX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XX批准后实施。
    • 第五十五条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怎样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2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需要抢救的,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疗机构,并预付医疗费用。
    • 经济法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有何区别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6-09
      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是公司法的范畴。它也是两种公司形式的责任。而承担“连带责任”是民法典等关系规范的范畴。 承担有限责任: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对所注册资金部分承担经济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责任。如果公司通过拍卖,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多余部分不再承担。 承担无限责任,是指无限公司或个体经营者,不以注册资金为限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你还不起债务时,你就是借钱卖房子也要还钱。 承担连带
    • 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如何规定的?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23
      保险基金应当安排必要的工伤预防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对参保单位的事故预防与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工作。
    • 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有限公司的区别
      广东在线咨询 2022-07-07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投资者承担责任不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资产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证明时,确认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