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代理词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2 16:15:41 99 人看过

关于本请求部分

一、合资公司应当解除、海南福东海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合资公司)应该解散

1、合资公司解散的依据

(1)合资合同、章程的规定。合资合同第33条规定了合资企业的解散条件有:(2)合资企业遭受重大损失,无法继续经营;(3)出资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合同规定的义务,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合资企业无法达到经营目的,同时没有发展蓝图的。合资合同第69条第(2)、(3)、(5)作出了内容相同的规定。

(2)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第(二)、(三)、(六)也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同的规定。

2、请求解散合资公司的理由。

(1)合营公司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没有发展前途。

经营目的约定。根据《合资合同》第6条的规定,合营的目的是……使各营各方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经营的实际成果。

亏损:1993年投产到1999年连续亏损,亏损额高达600余万元,1999年到2003年连续盈利,但仍不足以弥补亏损,没有可分配的利润;2004年继续亏损,截止2004年12月31日,合资公司累计亏损4,242,258.26元(证据III-13,海南海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书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一项)。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9月30日,新增亏损141万元。

2005年10月生效的儋州市人民法院儋民初字575、576民事判决书使合资公司受损失492万元。小结:累计亏损1052万元,公司已陷入资不抵债状态。

投资经济效益:零元。投资各方均未获得任何投资回报,根本没有获得经济效益,更不可能有满意的经济效益。

结论:合资公司经营12年,没有达到经营目的。

其次,合资公司也没有发展前途可言,理由如下:(1)、公司缺乏必要的流动资金,且持续减少,无法补充。2005年3月,合资公司可利用的流动资金仅有100万元,难以作出生产计划(正常生产至少需要300万元的流动资金)(见证据III-22第4页);2005年6月,公司帐上的流动资金减少到80万元,全数被儋州市开发投资公司申请法院查封冻结(见补充证据55、64)。目前帐上的流动资金仅有20万元,且正面临着投资公司的诉讼和儋州市人民法院儋民初字575、5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由于资金缺乏的原因,缺乏自有的销售网络及渠道,合资公司的经营计划、销售计划和预算无法做出,生产无法进行;(3)合资公司的原料供应困难,产品老化、缺乏竞争力,设备已老化,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困难。(4)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班子难产。2005年初,总经理和一副总经理因对企业丧失信心辞职,该职位后继乏人,各方均提不出满意的人选由董事会任命。(5)各投资方存在严重分岐,董事会陷入僵局,难以决策。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6日 05: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美洲国家国际商事仲裁公约
    发布部门:发布文号:(1975年1月30日签定于巴拿马,1976年6月16日生效)美洲国家组织各成员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约定如下:第一条当事人把他们之间在商务活动方面可能发生的与已发生的各种争议交付仲裁裁决的协议,是有效的。协议应该用书面订立,并由各当事人签名,或者用交换信件、电报或电传通信的方式。第二条(一)仲裁员由各方当事人依其约定的方式任命之。当事人可以委任第三人任命仲裁员,第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二)仲裁员可以是本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第三条如当事人间没有明白的协议时,仲裁应依“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第四条仲裁决定,或裁决,依所适用的法律或程序规则,是不可上诉的,与法院的终局判决有相同的效力。裁决的执行和承认,与本国或外国的普通法院所为的判决同样,按照执行地国家的程序法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第五条(一)对于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依因裁决而
    2023-06-06
    418人看过
  • 劳动仲裁加班费代理词代词模板
    尊敬的仲裁员:依照法律规定,受申请人的委托,我担任申请人的仲裁代理人,参与本案仲裁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第一、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向申请人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年月日—年月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元。《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
    2023-08-06
    213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诉讼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8月2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为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现决定对人民法院受理具有仲裁协议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以及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等问题建立报告制度。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凡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涉外、涉港澳和涉台经济、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在决定受理一方当事人起诉之前,必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受理,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未作答复前,可暂不予受理。二、凡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或者向人民法
    2023-06-14
    79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类型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类型(一)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1、临时仲裁仲裁庭为特殊的任务而设立,处理完争议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临时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及管辖范围,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之二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院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机关所作裁决。很明显,前者指的就是临时仲裁之裁决。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则如果国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的话,我国法院不应以该裁决是临时仲裁裁决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以前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但由于这种形式变动性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务的要求,于是在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常设仲裁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
    2023-06-05
    234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概述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裁决作出后,当事人阻却裁决效力的途径之一。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在实践中会产生裁决效力不确定的结果,会对承认与执行地国法院有关执行程序的进行产生影响。对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称《纽约公约》)提供了两种不同层次的裁判权:第一层次为“首要裁判权”,据此权力,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的主管机关有权审查裁决书的效力,裁决可以被“不予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要裁判权或执行裁判权”,据此权力,享有首要裁判权的国家之外的其他所有公约缔约国的适格法院依照《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原则上,行使首要裁判权的法院有权根据本地法认可的情形裁定“撤销”一份仲裁裁决,其裁定的效力及于所有其他的法域。行使次要裁判权的法院有权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情形执行或拒绝执行一份仲裁裁决,其决定的效力仅及于该法域。《纽约公约》项下裁决效力未定时,承认与执行问题
    2023-04-22
    237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异议原因分析
    回顾仲裁法和各国相关法律,大多数国家对仲裁裁决的执行实施一定程度的控制。就控制程度而言,大多数国家对国际仲裁的处理方式不同于国内仲裁,对国际仲裁的控制通常较为宽松。然而,各国的仲裁法允许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异议,将其视为控制本领域仲裁的一种表现形式,并确立了一定的控制标准。对仲裁裁决的异议是指败诉方积极反对国际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并要求法院或有关主管机关对仲裁裁决进行复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败诉方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诉,就有关法律问题请求变更裁决或撤销裁决,或就有关法律问题申请撤销裁决,或申请撤销裁决或发回仲裁庭重新审理。同样,当事人可以基于争议事项的不可仲裁性或仲裁程序违反公平审判原则以及其他法律上可接受的异议,以申请撤销裁决的形式提出异议。目前,各国的仲裁法都赋予当事人对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法律规定的异议理由各不相同。综上所述,对裁决提出异议的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点:(1)仲裁裁决本身的问题。1
    2023-05-07
    308人看过
  • 国在国际商事仲裁中承认临时仲裁的必要性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将国际商事活动中所发生的争议和纠纷,自愿交由相关仲裁机构或独立仲裁员而非法院所进行评断和裁决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在当今国际商事诉讼成本和周期不断增加的趋势下,国际商事仲裁正成为越来越普遍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从仲裁程序的结构类别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可以被分为两类: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然后,在国际商事仲裁中越来越多的学者指出现今的机构仲裁本身由于倾向于诉讼化和行政化,使其变得越来越昂贵并费时。仲裁机构庞杂的行政费用和固定仲裁员的人力成本则是机构仲裁成本增加的主要原因之一。临时仲裁被定义为是指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庭根据双方事先合意拟定的仲裁协议或者在缺少此类协议时,仲裁庭以在仲裁正式开始前的前期会议所确定的仲裁程序进行的仲裁活动。临时仲裁协议和裁决具有广泛的法律效力被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法院所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赋予了仲裁当事人充分自由以及弹性选
    2023-06-05
    411人看过
  • 国际商会仲裁院可否在中国仲裁
    主持人: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国际商会仲裁院可以在中国仲裁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适用法律不禁止即可以为的原则?或是要等待立法的修改才可在中国仲裁?曹丽军:中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确未就外国机构在中国仲裁作出明文规定。目前《仲裁法》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仲裁这一做法,是持否定态度的。要放开外国机构在中国仲裁的限制,除了修改法律外,另一条可能的途径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但是,由于《仲裁法》第二章规定仲裁机构在设立和登记的过程中,行政机关须发挥一定职能,在此情形下,司法解释能否起到放开限制的作用,以及司法机关是否会通过司法解释来放开限制,存在疑问。赵秀文:仲裁本身是当事人自愿解决争议的方法。ICC仲裁院(国际商会仲裁院)适用其规则在中国仲裁的含义,是指当事人适用ICC规则且约定仲裁地点在中国。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点在中国,裁决在中国作出,按照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仲裁庭
    2023-06-06
    308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如何分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很多,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做出不同的分类。但一般而言,主要有一般以下三种分类方法。一、按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分类按照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主体的法律地位的不同,可分为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和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具体的讲:1.不同国家的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处的国民,不仅包括自然人、法人,也包括其他法律实体。其特点是:尽管当事双方属于不同的国家,但他们在国际商事交易中所处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而具有对等的权利与义务。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商事仲裁绝大多数属于此类仲裁。2.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商事仲裁。此类仲裁的特点是一方当事人为主权国家或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他方为另一国家的国民,他们之间的争端一般是由于国家的管理行为而引起的。按照一些国家的法律,此类争端不能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只能诉诸法院。但也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国际公约规定对这类争端也可通过仲裁解决,如世界银行就主持制订了《解
    2023-06-06
    389人看过
  •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
    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名为:TheInternationalCortofArbitrationofInternationalChamberofCommerce.英文简称为:ICC.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ICC是最具影响的仲裁机构。其成立于1923年,属于国际商会的一部分。国际商会本身于1919年成立于法国巴黎,其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进行。它是一个国家间的商会,现有国家会员60多个。其仲裁院的成立也是延续其促进和维护国际商事活动的目的。国际商事仲裁院总部和其秘书局设在法国巴黎,与任何国家没有关系,尽管它是根据法国法律设立。国际商会仲裁院的委员来自40多个国家,他们都具有法律背景和国际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专业经验。国际商会的仲裁员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其仲裁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可以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进行仲裁程序。国际商会仲裁院秘书局的工作人员也来自不同的国家,能够使用多种语言进行工作。不可否认的是,
    2023-06-06
    425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及现状
    国际商事仲裁含义国际商事仲裁,又称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仲裁、涉外仲裁等,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国际商事仲裁主要运用于下列案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争议;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国际保险中的争议;国际贸易、支付结算中的争议;国际投资、技术贸易以及合资、合作经营、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国际租赁、国际合作开发自然资源、国际工程承包等方面的争议;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争议;海上碰撞、救助和共同海损中的争议;国际环境污染、涉外侵权行为中的争议等。其特点是以双方当事人的协议为基础;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提交仲裁的当事人有自由选择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程序和适用的实体法;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国际商事仲裁的现状自世界上第一部仲裁法诞生之后,首次立法确立了国际贸易纠纷中的仲裁制度至今,世界各国大都
    2023-06-06
    68人看过
  • 申请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书摘要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当事人在裁决作出后阻止裁决生效的一种方式。撤销裁决程序的启动将导致裁决在实践中产生不确定的效果,这将影响执行所在国法院对执行程序的承认和执行。关于裁决的审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了两个不同级别的管辖权:第一级是“主要管辖权”,根据该规定,裁决所在国或裁决所在国的主管当局有权审查裁决的有效性,并且裁决可以“不强制执行或撤销”;第二个层次是“次级管辖权或执行管辖权”,根据该层次,除具有初级管辖权的国家外,公约所有缔约国的主管法院原则上根据《纽约公约》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行使主要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当地法律承认的情况“撤销”仲裁裁决,其裁决的效力延伸至所有其他管辖区。行使次要管辖权的法院有权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情况执行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其裁决仅在该管辖权内有效(《纽约公约》规定的裁决的有效性不确定,关于承认和执行的讨论主要集中在
    2023-05-07
    346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形式有哪些?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有两种表现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门的仲裁协议书。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争端发生前订立的将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特点是: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前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第二,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而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将已经发生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其特点是:第一,它是当事人之间在争端发生之后所达成的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约定;第二,它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其内容是将特定的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一项单独的协议。必须强调的是:无论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是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书,都必须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将争端提交仲裁解决的意思表示。即双方当事人同意将争端通过仲裁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司法诉讼的方式解决的约定,这是仲裁协议最重要的内容。如无此项约定,便不可能有仲裁的发生。第二,提交仲裁的事项。即将什么
    2023-06-23
    446人看过
  • 国际商事仲裁的种类包括哪些?
    一、临时仲裁和常设仲裁1、临时仲裁仲裁庭为特殊的任务而设立,处理完争议案件以后即自行解散。在临时仲裁中,整个仲裁程序的安排都由当事人保持完全的控制,即决定仲裁员的指定方式及管辖范围,也决定仲裁地点和仲裁程序的进行。我国法律没有对临时仲裁作出规定。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第一条之二的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院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机关所作裁决。很明显,前者指的就是临时仲裁之裁决。既然我国已经加入了该公约,则如果国外临时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执行的话,我国法院不应以该裁决是临时仲裁裁决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以前的仲裁多为临时仲裁,但由于这种形式变动性大,不能满足日益增多的仲裁任务的要求,于是在19世纪以后,各国纷纷设立了常设仲裁机构进行仲裁。2、常设仲裁常设仲裁,又称机构仲裁(instittionalarbitration),是一种由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的国
    2023-06-06
    289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有哪些,国际仲裁仲裁机构怎么确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2-27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的仲
    •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3-14
      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区别:(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一般而言,因涉外民事关系引发的民事诉讼称为涉外民事诉讼或国际民事诉讼。) (1)审理机构的性质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还是临时仲裁机构都是民间组织。而法院则是由官方设立的,法院作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2)管辖权的来源不同。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自愿订立
    • 香港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能仲裁国内案件吗?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7-06
      第七十四条仲裁地及程序适用法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法为香港仲裁法,仲裁裁决为香港裁决。
    • 国际商事仲裁庭如何组成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2-25
      《仲裁法》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
    • 国际商事仲裁与icsid的区别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二者虽然都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式,但还是有很多不同的:一是二者的性质不同,ICSID调整的是东道国与另一国国民的商事纠纷,属国际公法性质,但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私人间的商务纠纷,属国际私法的性质;二是机构隶属关系不同,ICSID是隶属于世界银行,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一般是独立的;三是受案范围不同,ICSID主要受理国际投资的争议,而国际商事仲裁的受案比较广泛;四是二者与法院关系不同,ICSID的适用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