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不上社保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1-12-09 03:28:15 497 人看过

一、和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可以不上社保吗

1、签订合同时,劳务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要知道,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同时,要求将这些内容明确写在合同中。

2、劳务者要弄清自己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内容和具体地点。案例之一:张某家住区四季青桥附近,她到离家很近的一个连锁超市应聘就职。过了一段时间,公司将她调到远郊的连锁店工作,因而产生纠纷。因合同上只写了张某要在北京工作,使这起案的焦点是合同约定的工作具体地点不详,导致败诉。案例之二:赵某应聘某汽车厂担任总装调试工,这是技术活儿,工资较高;后来,企业将他调到一个非技术的低薪岗位,他不愿干,与企业发生劳务争议后,合同上写的是担任“操作工”,这是一个范畴很广的工种,没有明确具体的工作性质,导致争议败诉。

3、劳务报酬要定清楚,避免口头约定。如标准工资是多少?有没有奖金?奖金是根据什么标准发放的?这些数据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不要轻信老板的口头承诺。案例:小李到一家私企工作,合同上的工资是每月一千多元,老板承诺他每月能拿到两千多元的工资。工作几个月后,小李拿到的还是每月一千多元,因而产生纠纷。最后,因老板口说无凭,小李没有得到他希望的报酬。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试用期结束就要求劳务者走人是耍赖;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得无理由;除非劳务者不符合招聘条件,才能走人。

5、劳务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账户中。有的单位采取扣发员工一个月工资的方式拴住劳务者,这种行为不具有法定效力。如果劳务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拒绝提供被扣发的劳务报酬,劳务者可以通过解决问题。

6、劳务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有的劳务者为多挣钱,默认了企业要求严重超时的加点,这是违反的,现在越来越多的工资争议案就是因此而起。此外,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有的企业以“不办社保可以多领工资”的说法,来误导劳务者主动选择放弃社保。律师提醒劳务者:对于社保问题要有长远的考虑,工作时间越长,这个问题就越大,它涉及到养老的问题;一旦发生工伤意外等,最快速的解决方式是先通过劳务者购买的社会保险,快速选择走工伤保险补助的绿色通道救死扶伤。因而,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不要签空白合同。空白合同是指企业为应付检查,拿出空白合同,先让劳务者签名、按手印,走一个过场,劳务者也不拿合同当回事,有的合同甚至没有盖章。一旦发生劳务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务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不得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务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务者可以拒签。

10、劳务合同盖章后,劳务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务合同是发生劳务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在办理的工伤案件时,因劳务者手头没有劳务合同,在要求用人单位赔偿遭到拒绝的案例不在少数。有的企业在合同签订后,把两份合同都收走,发生争议时,劳务者手里没有合同,单位可以不承认有此人。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有什么用

劳务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要签订劳务合同不仅是《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也是劳动关系稳定存续、用人单位强化劳动管理、处理双方争议必需的重要依据。签订劳务合同可以有效地维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务合同有利于用人单位自主用人,也有利于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

三、企业能否与员工签订劳务合同

双方经过协商,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

劳务合同是作为独立经济实体的单位之间、公民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就有关提供和使用劳动力问题而订立的协议。

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从法律适用看,劳务合同适用于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和其它民事法律所调整,而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以及相关行政法规所调整。

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

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5)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合同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

而是为人们规定一种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合同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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