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有什么异同点?
都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都是非讼程序。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特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务人给付标的限于金钱和有价证券,且与债权人没有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2)督促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争议,以债权人申请而开始,请求法院直接发出支付令,不需经过法庭审理,而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
(3)督促程序是一种简便、快捷的处理案件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在票据持有人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其特点主要有:
(1)引起程序开始的方式特殊。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2)适用于特定的范围。只有两类情况:一是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3)公示催告案件无明确的相对人。
(4)审判程序简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判案件,不需要、也不存在通常诉讼程序所有的开庭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等阶段。
(5)结案方式特殊。只有两种:判决和裁定。
(6)实行一审终审。
二、对债务人异议的处理
1、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终结督促程序;
2、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的,视为未提出异议。
3、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在同一支付令申请中向债务人提出多项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请求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各项请求的效力。
4、债权人基于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就可分之债向多个债务人提出支付请求,多个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几人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其他请求的效力。
督促程序还有公示催告程序都是简便的一种程序,都是非诉的程序,但是两者也存在一些情况的区别,对债务人的处理在受到支付令之后,如果向法院提出异议,应该终结督促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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