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教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三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教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三种情况:(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教师工伤认定法律依据:三种情况,三种结果
教师工伤认定法律依据:三种情况,三种结果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意外伤害,因此需要明确教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
1.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如果教师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如果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但用人单位没有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在上述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就无法认定为工伤。
综上所述,教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包括三种情况,但是需要满足相应条件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作为教育工作者,教师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过程中,需要明确教师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教师工伤认定需要满足三种情况: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如果教师符合以上三种情况之一,就可以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就无法认定为工伤。因此,教师需要了解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以便在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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