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虚假宣传学区房不需给中介费。根据我国现行《民法典》关于中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介人对于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如果中介人提供有关订立合同事项的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为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客观上行为表现为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者其它虚假宣传的行为;上述行为引人误解;主观层面表现为行为主体明知或者应知情形下作出了虚假宣传行为。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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