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法律依据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08:00:52 78 人看过

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法律依据

(一)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征:

1、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的权利。

(三)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而且,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同时,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征是什么

(一)留置权为他物权

因为留置权是债权人对于其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权利,亦即对他人之物的权利,而不是对自己财产的支配权,在自己的财物上不能存在自己的留置权。

(二)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

由于留置权的功能是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不在于对标的物为使用收益。留置权虽为担保物权,但其与一般担保物权不同,它不能由当事人自行约定,而只能依法律规定的条件直接发生。

(三)留置权为从权利,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依所担保的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依所担保的主债权消灭而消灭。留置权转移的从属性有特殊之处,在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法定转移时,留置权也应随之转让,但在债权依当事人的约定让与时,非经债务人一方的同意,留置权不随所担保的债权的转移而转移。

(四)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不可分性是担保物权的共同特性,也是留置权的一个重要特征。留置权的不可分性表现在:一方面留置权所担保的为债权全部,而不是部分;另一方面留置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占有的债务人财产的全部,留置权人得对留置物的全部行使而非仅得对部分行使留置权。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与抵押权、质权不同,抵押权与质权的产生是由合同约定的担保物权,而留置权是法律规定的,它不需要任何约定,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权利只能对他人的财产行使,它的根本目的在于实现债权人对于债权的行使。

三、留置权与所有权的特征与权能

留置权的特征与权能是:

(一)具有物权性。

(二)不可分性。

(三)从属性。留置权实现时,留置权人必须确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四)占有权。

所有权的特征与权能:

(一)所有权是绝对权。

(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

(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

(四)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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