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失职罪的立案标准是:
1、造成个人15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或75万元以上的间接经济损失;单位3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150万以上的间接经济损失;
2、致使有关公司、企业停业、停产1年以上、破产的;
3、执行失职致使当事人或其近亲属自杀、伤残、精神失常等使他人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该如何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
构成执行判决失职罪,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限为司法工作人员;
2、主观:过失,故意则构成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
3、客体:侵犯了司法秩序和司法强制执行制度;
4、客观方面:在执行判决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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