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反诉
反诉是指在一个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诉讼法上称为本诉)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有牵连的独立的反请求。该权利亦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反诉[1]是指在正在进行的诉讼中(诉讼系属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其存在的目的在于:通过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减少当事人讼累,降低诉讼成本,便于判决的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本诉的被告可以向本诉的原告提起反诉。
二、反诉的性质
关于反诉的性质,争论较大,主要观点有“特殊形式答辩说”、“特殊形式反驳说”、“特殊形式辩驳说”、“辩护方法说”、“攻击方法说”和“特殊之诉说”等六种,笔者赞同第六种“特殊之诉说”。这是因为,特殊形式“答辩说”、“反驳说”、“辩驳说”、“辩护方法”和“攻击方法说”,其错误的前提,在于没有搞懂反诉的内涵,错误的症结,在于混淆了反诉与反驳、辩护的区别。
反诉的性质在于它是一种“特殊的独立之诉”。这种“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反诉具有“独立性”,这可从以下四点得到证明:
1、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2、本诉的原告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原告的资格,本诉的被告也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被告的资格,本诉的原告、被告和反诉的原告、被告互不影响;
3、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要按起诉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实际上是特殊形式的起诉;
4、反诉是在本诉经法院受理后提出的,是同本诉相对的(对本诉原告提起的),如果反诉提出在先,则该反诉就是本诉;
5、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如本诉已结束),被告也可以另外单独的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6、不论原告提出的本诉是哪一种,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诉,比如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之诉,被告可以提出请求确认的、变更的或给付的反诉;
7、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法院驳回而失去效力,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以上都是反诉“独立性”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反诉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不是完全的,反诉对本诉有一定的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问题。因此,反诉的性质,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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