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支机构能否订立合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24 11:20:17 93 人看过

实践中,公司法人的分支机构对外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但这些合同是否有效,则不可一概而论。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依法设立并领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其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发生诉讼时,该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均可单独列为诉讼主体,也可将该分支机构及企业法人共同列为诉讼主体。分支机构在经营中引致的责任均可先以分支机构的相对独立财产支付,不足部分再以企业法人财产支付。当然,也可直接执行企业法人的财产。实际上,分支机构与法人的财产都是法人的财产,分支机构的财产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先执行分支机构的财产与直接执行法人的财产,相当于是先掏自然人甲左口袋的钱,还是先陶甲右口袋的钱。

(二)企业法人非依法设立,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其对外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应确认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分支机构无诉讼当事人资格,应当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诉讼当事人,由于合同无效而产生的相关责任,也由企业法人承担。这里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第一,若分支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或者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则只能以分支机构为诉讼当事人。第二,分支机构无论是否领取营业执照,对外签订保证合同,均需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否则合同无效。

一、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签订合同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

(一)行为人在缔约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或者义务的能力。合同作为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有资格订立;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但不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通过其法定代理人订立合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订立合同的行为人具有订立合同时相应的意思表示能力,而非指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就说明,行为人可以是合同的当事人,也可以不是合同的当事人,即行为人可以与合同的当事人为同一人,也可以出现不一致的情形。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即意思表示的行为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即当事人的内在意志和外在意思一致即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此要件是针对合同的目的和合同的内容而言的。合同的目的是当事人缔结合同所欲达到的一种效果。合同的内容是指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纵使合同的生效的其他要件都具备,但因合同的目的或内容违反了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也会使合同归于无效。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合同编奉行合同自由原则,即当事人可自由协商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当事人的自由不能超出法律的限制。

二、合同中如何确定违约责任

合同违约是指不履行、不适当履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不履行合同主要原因有三点,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知识局限、对主要条款重视不够,合同执法偏宽客观上纵容了违约行为的发生。合同的违约有损于合同的严肃性,不利于保证交易安全,有损于企业的信誉和形象,也可能失去国际市场,不利于对外交流与合作。入世后需要加大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执法力度。在审理中,应明确以下一些问题:

1、违约责任的构成及归则原则

过错责任的原则是指发生合同违约责任后,只有违约方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虽有违约事实,但其对违约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则不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虽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但也有弊端,增加守约方举证的困难,增加了法院认定事实的难度,适用它有很大的随意性,因违约发生的纠纷,违约方违约过错程度很难有一个准确的量化标准按过错大小的划分实际上为审判人员主观确定带来较大的随意性,也不能排除人情关系对过错责任认定使其更大程度上的随意性。

2、无过错原则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法院民事审判合同案件中,只要查明当事人确没有履行合同的事实,只要排除了不可抗力的外在原因,即可认定当事人的违约成立,不需要有反复举证从过错原则到无过错原则是民法典制度的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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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30日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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