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认定书有疑虑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6 21:45:17 228 人看过

当事人如果对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可以自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其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上一级公安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5日内,就会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情况

对事故认定书不服不能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判决的还可启动信访程序,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可申请复核,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仅限一次。

根据相关法律要求,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凿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但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作出复核结论后,应当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论。当事人没有到场的,应当采取其他法定形式将复核结论送达当事人手中。

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复核次数仅限一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给各方当事人,并书面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上述内容可知,交通事故责任书不履行的后果需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此可见,我们在学习驾照的时候不能只求速度,不注重质量,更不能用钱来买驾照,这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更是对交通的一大危害,所以我们开车的时候要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安全驾驶。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应当自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原办案单位应当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不具有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原办案单位作出不准予重新检验、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检验、鉴定事项,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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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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