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撤销合同怎么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撤销合同。当然,如果撤销权人主动向对方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对方未表示异议,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
可撤销合同,就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是多久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是当事人的这种撤销权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撤销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超过了此期限还不行使,撤销权人就会失去撤销合同的权利,该合同有效。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放弃撤销权后,造成的法律后果就是,该撤销权消灭,合同产生绝对的效力,该当事人不得再以相同的理由要求撤销该合同,而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就构成违约。
撤销权是否行使,当事人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可撤销合同往往涉及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如果当事人自愿接受这种行为的后果,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或者长期不行使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如何行使撤销权撤销可撤销合同
366人看过
-
可撤销合同怎么规定除斥期内撤销合同
363人看过
-
可撤销合同是什么,可撤销合同时间是怎样的
382人看过
-
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如何?可撤销合同谁有权主张撤销
352人看过
-
怎么撤销可撤销婚姻
491人看过
-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以及可撤销的合同如何撤销
422人看过
-
怎么样能撤销可撤销的合同湖南在线咨询 2023-07-02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 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
-
撤销合同怎么签,如何撤销,撤销合同签名,撤销协议新疆在线咨询 2022-07-18撤销合同的条件如下: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是基于法定原因,当事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的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种类有: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②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人有权诉请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
-
合同无效可以撤销吗?怎么撤销合同香港在线咨询 2021-10-31撤销无效合同首先要找出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民法典》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关键条款,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 协商不成的,合同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
如何行使撤销权来撤销可撤销合同?四川在线咨询 2024-11-061.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主体 若合同双方因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而订立,双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然而,若有一方利用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违背对方真实意愿,则受损害方享有撤销权,而欺诈方、胁迫方或乘人之危者则无权请求变更或撤销。 2. 撤销权行使期限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3. 撤销权行使方式 若享有撤销权的一方知道撤销权的事由
-
合同中的撤销情形有哪些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31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是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