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为客户股票申购和交易提供融资、融券,从事信用交易;
2、不得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亦不得将客户的资金和证券借与他人或者作为担保物;
3、不得侵占、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4、不得违背客户的指令买卖证券或接受代为客户决定证券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和时间的全权委托;
5、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保证交易收益或者承诺赔偿客户的投资损失;
6、不得为多获取佣金而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准入条件有哪些
1、证券公司资格条件: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只有取得证监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许可的证券公司,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
2、客户资格条件: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前,证券公司应当了解该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内容。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该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3、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制度设计贯穿在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全过程中,主要包括初始保证金要求、维持担保比例、强制平仓和保证金的提取等内容。担保品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可冲抵保证金的证券,并且证券公司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现金及融券卖出的全部价款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及客户保证金证券,存放在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作为对该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担保。按照《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规定,投资者融资融券时,初始保证金不得低于50%。维持担保金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的维持担保金比例低于130%时,券商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冲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金比例不得低于300%。若投资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时,证券公司可根据合同约定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资产予以平仓。平仓所得款项在扣除融资欠款、融资利息、融资和融券费用后,剩余部分资产留存于投资者的信用账户内。
4、标的证券选择标准:根据沪深交所实施细则规定,标的证券为股票的条件为: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交易所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融资融券的区别
1、保证金要求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须提交100%的保证金,即买入证券须事先存入足额的资金,卖出证券须事先持有足额的证券。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则不同,投资者只需交纳一定的保证金,即可进行保证金一定倍数的买卖(买多卖空),在预测证券价格将要上涨而手头没有足够的资金时,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并在高位卖出证券后归还借款;
2、法律关系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只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其与证券公司之间不仅存在委托买卖的关系,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还要事先以现金或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一并作为担保物。
投资者在偿还借贷的资金、证券及利息、费用,并扣除自己的保证金后有剩余的,即为投资收益(盈利)。
3、风险承担和交易权利不同。
投资者从事普通证券交易时,风险完全由其自行承担,所以几乎可以买卖所有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少数特殊品种对参与交易的投资者有特别要求的除外);
而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或证券,还会给证券公司带来风险,所以投资者只能在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内买卖证券,而证券公司确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之内,这些证券一般流动性较大、波动性相对较小、不易被操纵。
4、与普通证券交易相比、
投资者可以通过向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扩大交易筹码,具有一定的财务杠杆效应,通过这种财务杆杠效应来获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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