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该交通事故又属于工伤,劳动者既可以选择交通事故索赔,也可以选择工伤事故索赔。但是,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交通事故责任方的民事赔偿,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果交通事故得到的赔偿少于工伤赔偿,用人单位则应赔偿差额部分。
一、交通事故工伤护理费是否可以双赔
交通事故工伤护理费可以双赔,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可以获得双重赔偿。交
1、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获得工伤赔偿是基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赔偿责任人为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
3、而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基于受害者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二、工伤怎么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后,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伤户都要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参保的企业违法不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也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相对于民事损害赔偿而言,工伤保险具有特殊的优点: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民事侵权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即根据受害人过失程度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此外,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有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充分救济;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分散了赔偿责任,有利于企业摆脱高额赔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业风险过大导致竞争不利;工伤保险还有利于劳资关系和谐,避免劳资冲突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可以看出,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二者的法理基础、法律关系有原则上的不同,法律也没有禁止享受双重待遇,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可以兼得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的双份赔偿。
按照法律中的规定,在原则上发生了交通事故工伤的话,此时是可以同时主张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但从实际出发,我们却发现一般是先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在赔偿不足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获得工伤赔偿。
三、具体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由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的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费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者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上述两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
(4)由于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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