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交付条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具备上述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现行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主要有三个要求:
1。竣工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修书应当载明经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定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修协议承担商品房的保修责任。”作为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个文件”无疑成为交付的法定条件。基本生活设施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既有商品房的销售条件,其中“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建设进度和交付日期”。既有房屋是指已经竣工并能立即交付使用的房屋。现房销售条件也是房屋交付条件。从法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看,商品房如果不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就不能正常使用,也就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虽然这一“办法”只是建设部的一项规定,但这一规定符合法律原则和良好习惯,有利于合同目的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减少纠纷,所以应该是交付条件之一。
除上述条件外,法律法规对商品房交付条件没有其他规定。在一些地方,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规定了新的商品房交付条件。如天津、上海的规定,交付商品房必须取得政府颁发的《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许可证》或《住宅房屋交付使用许可证》。因为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最重要的是它们大多只起到行政管理的作用,而不能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第二,房子应该按照什么标准交付。
内容可以包罗万象,质量、环境、配套、装修、品牌、型号可以自由约定。买受人未按标准验房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影响房屋交付使用。因为,在满足交付条件的前提下,房屋已经符合法定交付条件,违反交付标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也不构成根本违约。现实中大量的交货纠纷可以通过违约责任来解决。不是因为不符合交货条件,而是是否符合交货标准。违约责任可以解决的问题,但买方拒绝接受权利,这大大增加了解决纠纷的社会成本。只有明确区分交货条件和交货标准,才能看清问题的不同性质。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不得交付使用,不符合交付标准的,不影响交付,只承担违约责任。明确这些规则对于保护双方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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