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
2、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百九十三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无效的情形
1、如果该企业的企业法人的机构未经法人授权或者超出授权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债权人和企业法人存在过错,应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由该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2、有以下情形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骗取了合同的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2)主合同的债权人如果采取了威胁迫使恐吓等方法采取欺诈手段,迫使担保人在违背其意愿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的,合同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3、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一起协商同意以新的贷款偿还旧的借贷,除担保人知晓外,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担保人同时担保新贷和旧贷的,担保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4、主合同的债务人如果采取了威胁迫使恐吓等方法采取欺诈手段,保证人不是真实意思意愿去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5、债务人伙同保证人一起欺骗的债权人的行为,因为此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损失的,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的,主债权无效,担保人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如果保证担保的,超过约定的保证期限,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如果没有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6个月后,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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