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该条即确立了离婚时报损害赔偿原则。
由于一方的上述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到伤害的一方,除了在精神上和肉体上受到极大的伤害外,在物质上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基本上得不到赔偿。所以《民法典》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障离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无过错方获得物质赔偿,还可获得精神赔偿。
二、离婚过错赔偿有何方式
(一)离婚过错赔偿的方式:
1、物质损害赔偿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过错人的过错程度、目的、方式、场合、经济能力等方面综合考虑,予以确认。
所以《民法典》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在新形势下保护离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是保障离婚自由的需要,它不但可以使无过错方获得物质赔偿,还可获得精神赔偿。
三、离婚过错的认定
离婚过错方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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