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时,原居住人应如何权益维护?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0 02:50:16 316 人看过

本文介绍了“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的人”等概念,并详细阐述了“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以及“以下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的具体标准。同时,列举了不能被视为同住人的情况,包括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予以处分、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等情形。

这里所说的“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指的是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日期。而“被拆迁居住房屋处”则指的是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地址。此外,“本市常住户口”指的是房主在该房屋处拥有的本市居民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指的是房主在该房屋处已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则指除了该房屋以及本人的其他住宅外,房主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虽然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十分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这里所指的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包括原承租的公有房屋、计划经济下分配的福利房、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房款的一半以上系用单位的补贴所购买的商品房,公房被拆迁后所得的安置房(包括自己少部分出资的产权安置房),以及按公房出售政策购买的产权房等。以下人员可被视为同住人:(一)有权对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主张权利的,一般是指被诉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和本解答第三条所指的同住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也视为同住人:具有该市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已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本市其他公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在本市无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的居住满五年的,也视为同住人,可以分得拆迁补偿款;在按拆迁公有居住房屋处有该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屋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房屋拆迁的,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居住房屋,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不能被视为同住人,无权分得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将本来享有的他处公有住房权利(住房困难的情况除外)予以处分,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获得单位购房补贴款后已有能力购房而不购房,仍居住在被拆公有居住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已在该市他处公有房屋拆迁中取得货币补偿款。

哪些情况下拆迁款无法分配给同住人?

根据我国《拆迁法》的规定,拆迁款应当用于拆迁范围内被拆迁人的重新安置。然而,在某些情况下,拆迁款可能无法分配给同住人,具体如下:

1. 拆迁范围内含有特殊性质的房屋:如文物保护建筑、重要军事设施等,根据《拆迁法》的规定,拆迁时应当优先保护这些房屋,拆迁款可能无法分配给同住人。

2. 拆迁范围内含有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的房屋等。根据《拆迁法》的规定,拆迁时应当对被拆迁人的住房给予补偿,拆迁款可能无法完全分配给同住人。

3. 拆迁范围内含有经营性房屋:如餐馆、商店等,根据《拆迁法》的规定,拆迁时应当考虑被拆迁人的生计需要,拆迁款可能无法分配给同住人。

4. 拆迁范围内含有残疾人的房屋:根据《拆迁法》的规定,拆迁时应当优先保护残疾人的住房,拆迁款可能无法分配给同住人。

5. 拆迁范围内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涉及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具有特定亲属关系等,拆迁款可能无法分配给同住人。

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款无法分配给同住人的情况可能涉及上述几种情形。对于这些情况,拆迁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拆迁款分配问题,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是指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日期,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指的是拆迁范围内被拆迁的房屋地址。本市常住户口指的是房主在该房屋处拥有的本市居民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是指除了该房屋以及本人的其他住宅外,房主在拆迁范围内没有其他住宅,或者虽然有其他住宅但居住十分困难的人。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拆迁范围内含有特殊性质的房屋、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经营性房屋、残疾人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人员,拆迁款可能无法分配给同住人。拆迁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拆迁款分配问题,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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