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解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6 19:03:33 467 人看过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其他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知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甚至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捷径。虽然,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则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没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劳动合同法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法国、马达加斯加等国的劳动法对此问题也有规定。这些国家的法律条款对此规定较严,不仅招用未解除原劳动合同的雇员并造成损失的雇主要承担连带责任,而且招用已解除原劳动合同,如果解除行为与新雇主有关,则新雇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该项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三点:

(1)用人单位有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即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对其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

(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行为与其原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本条款的规定,原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无论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该用人单位存在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行为,且因该行为对原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就应当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不论该用人单位是否知道其招用的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3日 09: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用人单位相关文章
  • 单位监事有没有连带责任
    公司监事一般没有连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监事一般不参与实际现场管理,责任一般由单位承担。但是监事也属于公司高管,如果其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甚至触犯《刑法》,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小公司监事会坐牢吗看具体情况定。企业监事人如果违反职责义务,损害公司的利益,将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则负刑事责任,要坐牢。其他情况不坐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法人和董事长的区别哪个有权董事长和公司法人的区别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但董事长可以是法人代表,也可以不是法人代表。至于各方的权利,按公司法规定执行。究竟谁的权利大,这不是法律问题。任何人的权利都要受法律的制约,没有绝对大的权利
    2023-02-27
    497人看过
  •  解读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在法律中的界定
    这段文字描述了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情况。每个合伙人都有无限连带责任,即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如果两个或更多的人必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权利人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每个合伙人都承担着无限连带责任,即对合伙债务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如果两个或更多的人必须承担同一民事责任,那么权利人可以向他们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在向权利人承担责任后,各责任人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再分担责任。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 方 式 : 连 带 责 任 与 无 限 责 任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连带责任和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指多个责任人共同承担被侵权人的损失,而无限责任则是指责任人承担全部债务,债权人可以追讨到其个人的财产。这两种责任方式在法律规定中存在一定的差异。连带责任适用于具有共同利益、共同债务的多个责任人,例如共同
    2023-09-06
    282人看过
  • 连带担保责任能单个解除吗,如何解除连带责任担保?
    一、连带担保责任能单个解除吗法律规定,担保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订立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实现。所以现如今可以先和朋友以及债权人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就可以解除担保合同,如果不同意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可以解除担保合同。二、如何解除连带责任担保通常来讲,如果想要解除连带保证责任的话,有两种方式是可以依法解除的。第一种情况也是最理所当然的一种情况就是,就算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债权人没有主动提出要求的话,保证人是不用履行连带责任的。这就可以看出,保证人履行保证的前提是债权人要提出要求。如果债权人放弃了提出要求,那么保
    2023-06-20
    174人看过
  • 连带责任连带担保责任解除问题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当主合同不存在或者已经结束,债权人免除债务人债务,或者保证期间届满的时候,连带责任保证解除。一、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的情形: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2.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3.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经仲裁或诉讼主张权利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担保人不履行连带责任有哪些情况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
    2023-03-09
    53人看过
  • 社会保险法中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解读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都是对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律师解读】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责任。现行主要文件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相比,
    2023-05-03
    286人看过
  • 解读连带债务人的含义
    连带债务人是指在连带债务中负有清偿全部债务责任的债务人。也就是说,对于一项债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对于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连带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的偿债比例协议对抗债权人。但是,其中一个连带债务人偿还全部债务后,可以根据债务人之间的清偿协议,如相关清偿比例,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连带债务人如何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根据规定,连带债务人应当就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即只能主张其他连带债务人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内未履行的部分,而不是就该超出部分要求其他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此外,为了合理平衡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民法典》还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
    2023-07-02
    478人看过
  • 解读无限连带责任在法律上的重要性
    一、解读无限连带责任在法律上的重要性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无限连带责任主要应用于合伙企业中,由于合伙企业设立简单,经营灵活,为了保证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合伙企业的所有人对合伙企业中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出现违约行为时,债权人可以按照规定追偿债务。二、无限连带责任有期限吗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有担保期限。保证人的担保期限由保证人和债权人协商确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没有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连带责任担保时效是在主债务履行期满的6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
    2023-09-03
    461人看过
  • 最新公司法中的九种连带责任及解读
    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二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三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解读:2014新《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
    2023-06-13
    330人看过
  • 公司债务中股东的连带责任及其解读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连带责任的情形有:1、虚假出资或者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2、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3、股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解散后无法清算或者恶意处置公司财产;4、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5、公司被撤销、注销或者关闭后,股东免费接受公司财产;6、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合;7、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有限公司股东在什么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有限公司股东在以下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实际价格明显低于公司章程定价的,交付出资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公司成立时,其他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
    2023-07-05
    185人看过
  • 新劳动合同法解释: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释】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以及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一种捷径。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兼职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佣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则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
    2023-06-09
    459人看过
  • 单位欠外债股东有连带责任吗
    律师解答:一般没有。一般没有。公司欠外债股东一般是没有连带责任的。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如果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程序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2024-05-10
    123人看过
  • 用工单位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什么劳务派遣中特别规定用工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与以下三种情况有密切联系:一、劳务派遣公司的现状1、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过程最早办理针对国内企业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除了原有的国有外服公司外,更多的是劳动人事部门人员自己投资或者劳动人事部门人员具体指导开办的专门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公司。由于当时对劳务派遣限制规定较少,实施劳务派遣能够规避用人单位诸多风险,因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这些没有运作几年的公司均已形成一定的规模。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虽然一些劳动法专家(包括立法起草小组成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劳务派遣公司的发展。但现实情况是由于劳务派遣立法上诸多问题没有明文规定,在加上对三性岗位定性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没有体现,导致现在的劳务派遣公司不但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多,一些投资较大的劳务派遣公司发展规模已经与国有外服公司相抗衡,成为运作劳务派遣业务的主力军
    2023-06-08
    166人看过
  • 连带担保责任能单个解除吗?
    一、连带担保责任能单个解除吗?法律规定,担保人请求解除担保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订立解除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的方式实现。所以现如今可以先和朋友以及债权人协商,如果他们同意就可以解除担保合同,如果不同意可以通过仲裁和诉讼的方式解决。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可以解除担保合同。二、如何解除连带责任担保?通常来讲,如果想要解除连带保证责任的话,有两种方式是可以依法解除的。第一种情况也是最理所当然的一种情况就是,就算债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债务,但是债权人没有主动提出要求的话,保证人是不用履行连带责任的。这就可以看出,保证人履行保证的前提是债权人要提出要求。如果债权人放弃了提出要求,那
    2023-01-30
    470人看过
  • 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
    一、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连带责任的确定和承担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民法典的规定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在法律责任上是一样的,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也是用人单位,只是用工形式是将劳动者派遣至另一家用工单位进行工作,在工作期间劳动者受用工单位的管理,但是劳动者的工资、保险等都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如果发生争议,劳动者除可以申诉派遣单位外,还可以追加用工单位成为共同被告。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除了劳动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本身也应该履行合法义务,而不能当甩手掌柜。下面是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
    2023-06-15
    220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用人单位的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自其依法成立之时产生,自其依法撤消之时消灭。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 更多>

    #用人单位
    相关咨询
    • 用人单位在睡岗连带责任处罚合理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民法典中连带责任保证条款用法律怎么解读
      甘肃在线咨询 2022-11-16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 单位的股东是否具有连带责任性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3
      股东单位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下则承担连带责任。
    • 用工单位为什么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0-05
      1.基于《劳动合同法》规定2.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属于利益共同体3.劳务派遣关系是劳动关系的派生。
    •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连带责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6-12
      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该招用单位是否存在过错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