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具备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1-16 05:30:09 253 人看过

作为个人股东,应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条件。根据题目所给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在被执行刑罚或刑事强制措施、正在被通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担任破产清算企业或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且对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人均不适合作为个人股东。因此,以上行为均不适合作为个人股东。

若具有以下行为,则不适合作为个人股东: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刑罚问题

刑罚问题一直是法律领域中备受关注的话题。刑罚是指国家对犯罪行为所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种类型。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而附加刑则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强制戒毒等。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刑罚的适用却存在一些问题。首先,刑罚的种类和程度不够明确,导致同一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处不同的刑罚,这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其次,刑罚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比如监狱管理不规范、刑罚执行不公等现象,这直接影响了刑罚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因此,为了更好地解决刑罚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并加强刑罚的执行和管理。同时,我们也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罚的公正和严肃性。

作为个人股东,应当具备一定的素质和条件才能担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才能更好地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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