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项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在这之前,古罗马法由于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选其中之一而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关系,如同共同连带债务人。加之,古罗马的;证讼;有更改债的效力(即在债务人有数人时,债权人可任意选择其中一人诉请履行,而其他债务人在证讼后免予负责),所以纵使债务人尚有支付能力,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实现,一般仍先对最富有的保证人起诉。这一作法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既有失公允,又影响了信贷的发展。基于此,优帝一世时,罗马法学家设想各种办法使债权人首先控告主债务人,在主债务人不能全部给付时,才由保证人负补偿之责,其所采取的措施如下:
一是保证人被诉时,保证人可委托债权人为受任人向主债务人起诉,如债权人未能从主债务人获得全部清偿时,即可基于委任关系向保证人追偿其余额和蒙受的损失。这样,保证人仅于主债务人无力清偿时始对债权人承担责任。
二是当事人约定保证人仅在主债务人不为清偿或不为全部清偿时始对债权人负履行之责,因此其保证债务为附条件的债务,债权人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诉追,并在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后,始能向保证人求偿。
三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债权人应先起诉主债务人,但保证人须抛弃因;而消灭诉权的利益,在起诉无效果时再对保证人起诉。起初,该约定虽与证讼;的效力相违背,但因其内容公平合理,大法官便默认其有效。到后来当事人虽没有这项特约,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明,亦推定其有此项特约。到优帝废除证讼;更改债的效力的规定后,这种约定或推定的约定便更为合法了。
上述三项措施,其实质是赋予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或;后诉利益;,即债权人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起诉,在主债务人不能清偿时,才可以向保证人起诉,否则保证人有权拒绝,这便是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根据这一改革,保证人的债务不再完全等同于主债务人的债务了,从而使保证;真正取得了它现有的附加行为的特点
混合担保中的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
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如何保证
114人看过
-
先诉抗辩权中可否放弃先诉抗辩权
290人看过
-
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抗辩的权利如何保障
315人看过
-
抗辩权所称的 先诉抗辩 是指什么
152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中第三人的抗辩
271人看过
-
连带担保人在财产案件中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吗
394人看过
-
混合担保怎么保证先诉抗辩权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05混合担保先诉抗辩权在债权人不履行义务时,可以找物上保证人而不能找有先诉抗辩权的保证人。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
混合担保的先诉抗辩权应该怎样合理的使用?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7第一,物权与债权只有在效力竞存时才有可能发生优劣比较的问题。物的担保标的物为特定的不动产、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而人的担保标的物是保证人信用或者保证人所有责任财产,两者在标的物上不同一。 第二,物权优于债权,发生于义务主体同一而权利主体不同一的情形。但在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物的担保之时,其权利主体均为同一债权人,但义务主体为保证人和物的担保人,义务主体不同一。
-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是什么意思,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的法律起源是什么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06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法律起源:该项权利产生于东罗马帝国的优帝一世时期。在这之前,古罗马法由于过分强调债权人的利益,因而在保证关系中,债务人如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中任选其中之一而请求履行,此时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
-
保先诉抗辩权的条件,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效力河北在线咨询 2022-10-28一、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我国《担保法》第17条第二款对此作了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先诉抗辩权的适用范围是一般保证。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权利,因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和保证人对主债务的履行无先后顺序之分,保证人在订立保
-
什么叫先诉抗辩权,保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28一、什么叫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先诉抗辩权只适用于一般保证,对于连带保证责任而言,由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性质使得债务人保证人对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