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方式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在国内有住所地的,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电子送达等方式送达;
2、当事人在国内没有住所地的,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等送达;
3、无法采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需由婚姻缔结地法院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这类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受理。如所在国以当事人的国籍所属为理由拒不受理,双方回国要求人民法院处理的,可由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涉港、澳、台的离婚案件的管辖,比照涉外案件处理。
如果在中国提出起诉并申请办理离婚手续的双方都是外国人,在要求分割共有财产的案件时要结合具体案情,一般情况下会按照经常居所地法律来确定的。如果对共同财产以及子女的抚养权协商一致后则可以通过签订离婚协议办理,如果协商无法一致则需要通过诉讼离婚方式办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八项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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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确定该案适用的准据法。 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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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如何送达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01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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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是如何送达的海南在线咨询 2022-08-04以下是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的送达的方式,望采纳。 【1】夫妻必须在中国内地民政局登记结婚。 【2】一、涉外当事人都在国内 (一)文书送达方式同国内居民离婚的文书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 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和公告送达。 二、一方在国外,在国内的一方知道其住址的 (一)条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如果双方国家之间有国际条约或者双边互惠条约, 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方式送达 (二)外交送达,这个规定在于国家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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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案件送达规定都有哪些规定涉外离婚案件送达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84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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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如何送达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15涉外离婚送达方式主要包括: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88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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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案件如何公告送达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3公告送达是涉外民事诉讼中通用的方法。它适用于前述六种送达方式无法或难以送达的情形。实践中,在具体适用时注意掌握下列要点: 1、涉外公告送达的具体做法:将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内容刊登在向国外发行的报纸上或者在适当的场所张贴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6个月,即视为送达。 2、涉外公告送达需要注意的事项: (1)只有在确实无法采取上述任何一种方式送达时,才允许公告送达; (2)应尽可能地采取使受送达人能够了解公告